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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十件网络违法案例 青岛三公司在列

来源:大众网 作者:赵兵 2016-01-08 08:00:29 字号:A- A+

    1月7日上午,山东省工商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全省工商系统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省工商局从各地专项行动查办的网络违法案件中,选取了10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涉及冒用公司名义的1件,涉及违法有奖销售、虚构交易行为实施不正当竞争的2件,涉及虚假宣传的4件,涉及违法广告的2件,涉及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1件。

    济南某电器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平台进行虚假宣传案

    2015年4月3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济南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微信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27日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促销宣传信息,其中当事人的门店和另一电器公司S公司某一门店内客流对比图片,显示当事人的门店人流量较大,而S公司门店内顾客稀少,有的图片显示S公司门店内没有顾客。当事人承认对上述S公司门店照片拍摄时间和地点进行了主观筛选,是片面的,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其目的是为了向受众渲染当事人门店销售火爆而S公司门店销售冷清的印象,为当事人的促销活动造势,利用消费者从众心理吸引客流,提升公司形象,进行商品促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青岛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5年3月20日,青岛市工商局网监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青岛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总公司网站上进行了对外的虚假宣传,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青岛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为扩大医院在同行业内的影响力,提高知名度,自2015年3月15日-3月31日,在其总公司网站上发布了“青岛某整形美容医院获评A级医院”、“迄今为止有数千家海内外媒体对公司旗下医院做过相关报道”、“荣膺亚洲实力最强整形美容机构”、“从瞿颖的痘疤看美容技术、全球顶点的明星整容美容基地”、“连续5年荣获消费者最放心医院”、“遍布全球20多个国家73万成功案例的亚洲表率整形美容医院”、“拥有多项领先的独创核心整形美容技术”等宣传信息,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均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青岛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胶州市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5年5月8日,胶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网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胶州市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网络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为扩大宣传效果,让客户通过网站的宣传来认可当事人,自2014年7月份开始,至被查获时,在其公司网站上对外宣传“EPS构件行业第一品牌国内最专业EPS构件领航者”和“公司拥有EPS构件行业先进50余项其中9项技术已获得国家专利”等信息。经查实,当事人实际并未获得上述相关资质和专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胶州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

    威海某户外用品公司淘宝网店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5年6月22日,威海市工商局接举报,称威海某户外用品公司在其淘宝网店销售的渔竿产品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举报,威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一楼经营场所发现存放约100支左右标有日文的渔竿,并当场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威海市工商局接受询问。

    经查,当事人从2013年开始在淘宝网开设网店销售渔具产品。网店开业最初销售的渔竿都是中文标识,但经营状况不好。自2015年3月份开始,当事人为扩大销量,开始销售带有日本文字的渔竿,并在网店商品名称上标注“日本进口”字样,网页上“宝贝详情”介绍渔竿产地为“日本”,网站首页宣传内容标注“日本顶级原装进口”等字样。经查实,当事人网店销售的渔具全部从威海本地市场购进,商品产地都是中国。

    当事人在网店虚假宣传产品产地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利用网络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威海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济南市槐荫区某卫生所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15年9月7日,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朝阳区工商部门案件移送函,反映辖区某卫生所涉嫌在58同城网发布违法医疗广告。58同城网作为广告发布者已被北京工商部门处罚,涉案的某卫生所为广告主。

    经查,当事人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服务协议,由58同城网站为当事人提供广告服务,并支付了广告费用。截至9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前提下,持续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其中有:“感冒”、“戒烟戒酒戒毒”、“三叉神经痛”、“银屑病”等疾病名称内容,有“杜医生,毕业于山东中医学院,有着30年的临床经验,提供高品质的中医治疗”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作证明的违法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规医疗广告,并处罚款。

    青岛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违法广告案

    2015年10月8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页面中使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纪某作为广告代言人进行宣传,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经查实,青岛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以来,以三万元的代言费签订三个月的代言合同,将出生于2007年的一名为纪某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使用在该公司一款产品宣传页面上进行广告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

    济南某钻石有限公司微信平台违法有奖销售案

    2015年4月17日,淄博市张店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淄博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济南某石有限公司在该百货公司设立经营专柜,在微信平台和商场出入口发布海报,宣传“万元钻戒1元抢”有奖活动,活动内容为:每天抽出一名幸运顾客,用一元购买价值一万元的钻戒一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暂停该活动,依法进行整改。当事人当即暂停当天的抽奖活动,对活动方案做出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其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出规定法定(五千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淄博市张店区工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菏泽市牡丹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案

    2015年7月24日,菏泽市牡丹区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菏泽市牡丹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经营中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11月21日,主要经营项目为阿里巴巴、淘宝、天猫网店的托管运营,服务内容是协助客户开店+店铺装修+店铺设计+宝贝描述+图片上传+定制海报+处理100张图片+上传30款宝贝+引入流量+3颗心。当事人经营的网店托管服务中,引入流量就是淘宝店铺的浏览量,其工作人员通过软件操作部分流量,另外再通过提高排名及优化组图引入真实流量;3颗心是在一个月内把托管给其公司的淘宝店铺信誉度达到3颗心,其中一部分是店铺的真实成交量,另外一部分是当事人通过刷单的方式来提高其信誉度,刷单的周转资金由客户自己提供。

    当事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菏泽市牡丹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淄博市博山区李某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网络经营案

    2015年1月28日,淄博市博山区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李某冒充有限公司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在自己两个网站中都使用了“博山区池上某玻璃有限公司”的字号名称。

    经查实,2013年10月和2014年11月,当事人李某分别让人在互联网上设立两个网站。这两个网站首页都有“博山区池上某玻璃有限公司坐落于淄博市博山区池上镇小峰口东300米。”和“版权所有博山池上某玻璃有限公司”的内容。经调查,所谓“博山区池上某玻璃有限公司”是当事人李某自己编造的公司名称,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冒用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淄博市博山区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梁山某精细化工厂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案

    2015年8月31日,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梁山某精细化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慧聪网上企业宣传网页的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查实:当事人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在经营过程中在慧聪网站上建立了本企业的经营网页,主要用于发布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产品信息,但未在该网页的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201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化工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5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厂仍未依法改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了未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梁山县工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记者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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