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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跳槽季”来临 官方:辞职并非都要付违约金

来源:青岛12333 作者: | 责任编辑: 2017-12-26 14:40:13

2018年在招手

年底“跳槽季”来临

那些辞职的小伙伴
有木有曾经这么认为过

辞职权

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法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以约定或规章制度等方式阻碍劳动者行使该权利

NO1

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NO2

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违约金约定别随意
提出辞职别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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