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市民、企业在办事时常常会被要求开一些无谓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甚至“奇葩证明”。
不仅让市民办事变得繁琐,也加重了村和社区的工作负担。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通知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
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4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精神,针对困扰企业和群众的各类无谓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问题,全省各级、各部门开展了“减证便民”行动。经各级、各有关部门梳理审核、清理规范,汇总形成《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现予以公布。
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变化情况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凡未列入清单的证明材料,在山东省范围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予以开具。对于省外及非政府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由市、县(市、区)指导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合理予以开具,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给群众办事带来新的不便。
附件: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详情见后面截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3日
附件中提到的
《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列入清单的12种证明可去村(社区)开
12项具体的证明材料,分别为:
1、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受灾情况的评议意见及其他材料;
2、死亡证明;
3、男职工配偶所在村(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4、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及公示图片;
5、村集体同意将本村集体土地的房产出售于本村村民的证明;
6、建房或翻建住房的证明;
7、村(居)民委员会对乡村规划的意见;
8、村(居)民委员会对垃圾倾倒场(点)的意见;
9、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婚育证明;
10、病残儿情况证明;
11、经济困难证明;
12、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
这12种证明材料清单详情如下↓
对未列入清单的证明材料
省内:
在山东省范围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予以开具。
省外:
对于省外及非政府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由市、县(市、区)指导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合理予以开具,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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