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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制定拒执刑事案件自诉程序意见 公布十大案例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陈志伟 时满鑫 王俊阳 | 责任编辑: 2018-04-11 21:09:50

青岛新闻网4月11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时满鑫 王俊阳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打击拒执等犯罪工作情况,发布青岛中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布青岛法院第二期打击拒执等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青岛中院首次邀请法学专家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点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主任胡家强教授作为首位专家作了精彩点评。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从刑事罪名上看,有7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件妨害公务罪,1件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从纠纷缘由上看,有5件民间借贷纠纷,2件租赁合同纠纷,1件房屋买卖纠纷,1件买卖合同纠纷。在犯罪特点上,被执行人通常具有主观恶性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一些被执行人比较激进,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干扰执行程序,甚至攻击、伤害执行法官,情节十分恶劣。有的被执行人采用隐秘的方式对抗执行,借用家人、亲戚的名义转移自己名下的财产。此外,对执行标的是行为的,被执行人通常采用不配合的方式,比如,让家中年迈的老人搬进涉案房屋以对抗法院执行。通过刑事追责,几乎所有被执行人都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时,起到了惩罚、震慑、教育多重效果。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裁判权威,青岛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拒执罪”常态化机制,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和阻碍执行等违法行为,全力推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法律尊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青岛中院细化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程序规范,结合青岛法院执行、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了启动拒执罪刑事自诉程序的条件,规范了执行程序与自诉程序的衔接,为申请执行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又一有效路径,也为青岛依法全面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提供了保障。

近期,全国法院、全省法院先后召开了决胜“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动员部署会。青岛中院将瞄准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补齐短板,攻坚克难,以必胜的勇气、务实的作风和过硬的举措,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公安、检察机关与法院将按照刑诉法规定的分工,切实履行司法职责,使抗拒执行者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法律的尊严。

相关链接:青岛法院打击拒执等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张某、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两被执行人刑事责任,胶州市人民法院通过“悬赏执行”找到被执行人,经审理判决张某、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5年,胶州市人民法院对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郑某某、青岛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胶民初字第3600号民事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金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最终判决被告张某、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425777.24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2015年10月9日,原告高某某向胶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据判决书上确认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并多次电话传唤两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且拒不提供具体地址、拒不报告财产情况。

2015年11月12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郑某某、张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某担任一家公司的董事长职务,持有该公司80%股份,该公司另一名股东是两被执行人年仅20余岁的女儿,且在其女儿名下登记有一套别墅。胶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某的股权进行评估审计,但被执行人张某拒不配合法院的评估审计工作。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2016年7月25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将在胶州市某政府部门办理业务的张某拘传到法院,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15天,但其仍拒不履行义务。

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以被执行人张某、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利用与青岛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执行无忧”悬赏合作协议,对张某、郑某某的居住线索提出悬赏,悬赏金额20000元。2017年9月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郑某某、张某分别被抓捕归案。

开庭审理前,被执行人郑某某、张某将所欠2425777.24元全部缴纳。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张某、郑某某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通过更换手机号、躲藏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执行人张某、郑某某自愿认罪,又均系初犯偶犯,无前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执行人郑某某在开庭前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故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2:李某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在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仍拒不履行的情况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原告李某旭与被告李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李某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李某旭人民币560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旭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李某强下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同时借助网络查控系统及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李某强家中,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不利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被执行人李某强均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平度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强司法拘留15天,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种植的苹果树和苹果。

2015年秋,被执行人李某强未经法院许可,偷偷将收获的苹果出售,收入27000元,部分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部分供自己及家人花销,未按照法院要求将价款缴纳至法院。法院依法对其拘留十五天,并要求其限期缴纳价款,但被执行人仍拒不缴纳。平度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李某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1月9日,被执行人李某强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在公安机关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强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第三天,被执行人的亲属将本案的全部案款、执行费及罚款缴清,案件得以顺利执结。2017年6月19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3:李某浩等妨害执行公务案

——被执行人纠集亲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执行人员人身和财产损失,情节十分恶劣,构成妨害公务罪。

原告吕某燕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即墨市人民法院一审,2013年1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3)青民四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确定了被告田某偿还原告吕某燕欠款人民币本金3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田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吕某燕遂于2013年向即墨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墨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田某及其配偶李某刚的财产,并多次传唤田某到庭。2014年12月,在执行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田某仅偿还1万元后,拒绝继续还款。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遂重新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2月依法拘留田某十五天,田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5月,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再次做出裁定,依法拘留田某十五天。

2015年5月27日11时许,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某昌、法警王某东及协警王某波、修某滨等人押解被执行人田某到青岛市拘留所执行司法拘留,途经青岛市第一看守所2号门南侧时,李某浩和程某芹、朱某香、李某刚、田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予以阻碍。期间,李某浩将所驾车辆停在路东侧阻碍押解田某的车辆通行,程某芹、朱某香各抱田某的一个孩子站在路西侧。在法院工作人员对李某浩劝导、采取措施时,程某芹、朱某香、李某刚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阻挡、推搡。在法院工作人员对李某刚采取措施后,田某抱着孩子站在桥头上,扬言要从桥上跳下去,致使被执行人田某无法被执行司法拘留,协警王某波受伤,修某滨手机被损坏。经法医鉴定,王某波伤情构成轻微伤;经即墨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修某滨被损坏手机价值人民币1993元。

案发后,程某芹、田某、李某刚分别于2015年7月14日、7月16日投案自首,朱某香于2015年8月7日被抓获,李某浩于2016年12月7日被抓获。

2017年3月3日,即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芹、朱某香、田某、李某刚、李某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程某芹、田某、李某刚案发后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刚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程某芹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朱某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田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刚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浩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9月,即墨市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拟拍卖被执行人田某名下房产一处。同年10月,被执行人田某偿还部分欠款,申请缓拍房产,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

案例4:杨某明妨害公务案

——被执行人在法院工作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时,纠集家人持械威胁、殴打执行人员,情节恶劣,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5月29日,债权人孙某与债务人杨某山、吴某某,担保人杨某明及其妻杨某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商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山、吴某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1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人杨某明、杨某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以上被告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孙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法院立案执行。

2016年3月8日10时许,平度市人民法院寥兰法庭刘法官带领工作人员窦某、蔡某到杨某明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时,遭到杨某明暴力阻挠。期间,杨某明态度蛮横,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及履行生效判决,并手持木棍、刀具威胁,其父母、妻儿亦将执行人员团团围住,试图阻挠执行。执行人员当场对杨某明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杨某明非但不听劝阻,反而持木棍主动攻击执行人员,对在场执法人员拳打脚踢,致刘法官右手及左小腿擦伤,一名执行工作人员右手表皮剥脱,另一名工作人员左手表皮剥脱。之后,杨某明将家门反锁,继续手持刀具威胁执行人员。在执行人员将杨某明带离的过程中,其亲属依然强行阻挠,其子与执行人员撕扯在一起,其妻杨某旦躺在警车车轮前大喊大叫,阻止警车开动。

鉴于杨某明上述行为情节恶劣,涉嫌犯罪,平度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8日予以立案侦查,并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杨某明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莱西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5日以其犯妨害公务罪向莱西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8月1日,法院依法决定对杨某明实施逮捕。

2017年8月7日,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持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杨某明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杨某明被判处刑罚后,除人民法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20000元外,其余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案例5: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曹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将房产无偿赠与亲戚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6年5月19日,李沧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某钢与被告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5)李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曹某某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钢租赁费人民币63850.85元;如被告不能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则额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曹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某钢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06年6月30日向曹某某送达(2006)李执字第88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李沧区人民法院先后对其采取拘留、搜查、查询等措施,未查找到曹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钢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06年11月29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李执字第8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法院查明,早在2008年8月22日,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曹某某出具了证明,证明其于2002年12月11日以人民币146422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胶州市兰州西路东苑绿世界小区一处房产,曹某某依据此《证明》为该房产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08年11月3日取得了该房产的房产证。2008年11月14日,曹某某与曹某静(系曹某某的堂妹)签订赠与合同,将该房产无偿赠与曹某静,并到山东省胶州市公证处对该赠与合同予以公证。后曹某某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给曹某静。2010年,曹某静将该房产以人民币2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被执行人曹某某明知自己有未履行的法律义务,却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沧区人民法院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曹某某移送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2017年7月28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前,曹某某付清判决中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经审理,2017年11月20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曹某某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履行了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6:刘某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在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贷款购买汽车,言语威胁、阻挠执行法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原告薛某福与被告刘某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8月20日,原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胶南民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刘某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某福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65035元。2012年10月9日,因被告刘某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原胶南市法院受理原告薛光福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爽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2014年6月12日,刘某爽在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首付39000元,贷款91000元购买福特牌福克斯轿车一辆。另经法院调查,2014年11月22日,刘某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存款账号存入现金30100元,并于当日转出。2015年6月18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在对刘某爽进行拘传时,刘某爽拒不配合,并威胁执行法官,扬言要灭了执行法官全家,声称即使法院拘留也不怕,反正也不能给他判刑,拘留结束后就会马上对执行法官及家人进行打击报复。

鉴于刘某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进行侦查。移送侦查后,刘某爽迫于压力一次性清偿全部欠款。2015年10月20日,黄岛公安分局将刘某爽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15年12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过程中,刘某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2016年1月6日,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7:穆某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腾房义务,并唆使其年迈父母搬入涉案房屋居住以对抗执行,法院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穆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2月25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黄民初字第160号判决,判令被告穆某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一房屋西两间腾出并交付给原告薛某某。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穆某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穆某林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3年6月21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薛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黄岛区人民法院向穆某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其多次传唤,要求其限期腾房。穆某林以对判决不服、无房屋居住等理由,拒不腾房。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布公告,责令穆某林限期腾出房屋,但穆某林仍拒不履行。经法院调查,穆某林在同一社区建有新房自住,并将涉案房屋租赁给他人,且阻止承租人腾房,黄岛区人民法院因穆某林拒不履行对其司法拘留15日。其后,承租人腾出房屋,但穆某林却将其年迈的父母搬入涉案房屋内居住,以对抗法院执行。

2014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以穆某林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2014年6月4日,穆某林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14年7月2日,迫于刑事责任的强大压力,穆某林将涉案房屋腾出并交付给薛某某,案件执行完毕。2015年7月30日,穆某林脱保,后于2016年5月23日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将其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穆某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无重新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判处被告人穆某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8:刘某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拒绝搬离涉案房屋,且公然将房屋对外出租,情节严重,依法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杰诉刘某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崂民三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原告李某杰与被告刘某本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刘某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租赁原告李某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两处房屋。被告刘某本不服该判决,于2012年8月27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同年12月31日作出(2012)青民一终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刘某本始终没有返还李某杰位于崂山区同安路的两处房屋。2013年3月6日,李某杰向崂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崂山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崂执字第248号。立案后,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约谈刘某本,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到涉案房屋张贴执行公告,敦促其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而刘某本始终置若罔闻,且于2015年3、4月间,将涉案房屋转租给案外人王某某、张某某并收取租金,公然恶意逃避、顽固对抗法院执行。

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本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7月4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刘某本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9月30日,经青岛中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6年11月9日,刘某本被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

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本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鲁021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1月19日,刘某本尚在服刑期间,刘某本的家人配合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将涉案房屋返还给李某杰。

案例9:张某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在房产解封后,将房屋出售并转移房款,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年11月2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华与杨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9)李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华对返还杨某义人民币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6月1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对张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2011年3月9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某华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房屋1处,查封期限为2年。

2013年7月,该房产自动解封后,张某华将该房产以人民币170万价格销售给于某某,并将房款转移,致使李沧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华明知其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将房屋出售后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2017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华与杨某义达成还款协议,一次性付给杨某义人民币6.55万元,双方再无纠纷,杨某义对张某华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张某华从轻判处缓刑。据此,法院判处张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10:李某河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变更股权登记转移财产,且以家人名义购买房产,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原告徐某俊与被告李某河、王某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河、王某新赔偿原告徐某俊各项费用合计300708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河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河、王某新赔偿原告徐某俊各项费用合计298962元。判决书送达后,因两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徐某俊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00余元,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重型半挂车辆,但被执行人未将车辆交至法院。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河将其持有的山东省肥城市某公司股权转移至其母朱某荣名下,并以其妻子赵某景名义购买山东省肥城市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329078元,以上证明被执行人李某河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且涉嫌转移财产。

被执行人李某河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庭审过程中,李某河自愿认罪,并将案款452499元全部履行完毕。至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青民五终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被告人李某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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