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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都不冤 胶州一男子抓了5只红隼 判1年罚两万

2018-07-11 06:40 来源:青岛电视台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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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所有猛禽都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盗猎、饲养、买卖都属于违法行为。最近,胶州一名男子因为非法猎捕5只红隼,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有人网上出售红隼 记者调查采访

去年6月,曾有媒体报道,有人在猛禽交流类的QQ群发布出售猛禽信息,随后,记者以有意购买为由,与一名昵称为“隼”的男子取得了联系,并约定在胶州市区交易。见面后,这名姓李的男子打开车门,3只红隼就放在一个木箱里。

※红隼是隼科的小型猛禽之一,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比利时被尊为国鸟。

为了保护猛禽,记者想办法先把三只红隼救助下来,再送到动物保护机构。随后,记者将掌握的线索,反映给了胶州森林公安部门。

猎捕红隼被救 李某某获刑1年罚金2万

经过调查,办案民警在嫌疑人李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公安机关因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濒危动物罪移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查,李某某30岁,从事通讯工程行业,2017年5月份,李某某在平度市旧店镇东北角一通信铁塔上,发现一窝5只红隼的雏鸟,之后进行了非法猎捕,并在QQ群内发布出售信息,其中4只以7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

QQ记录:“红隼幼,山东人有没有喜欢想玩的”

QQ记录:“我这是纯野生的他们都养殖的他们的训练不出来”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5只红隼,都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法院以李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李某某悔不当初。

除了这种鸟类,

三有动物也是我国法律保护对象!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

三有动物即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通过三有动物名录可以看出除了麻雀,刺猬、青蛙、乌龟、癞蛤蟆、野鸡、野兔等大量我们常见的小动物均被列入了三有名录。

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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