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开展防暑降温专项检查
为3000余名劳动者补发防暑降温费129.8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高温季节劳动作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行为,截至目前共为95家企业3088名劳动者补发防暑降温费129.8万元。
专项检查中,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深入企业一线,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和落实防暑降温措施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人工作时间、休息休假、防暑降温费支付情况,对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不到位的用人单位责令立即改正。同时,就防暑降温费支付等政策法规进行宣传解释,现场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提醒企业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我市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范围为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我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