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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上半年环境执法罚款超6000万 这五家单位被通报

2018-08-20 11:17 作者:朱颖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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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8月20日讯(记者 朱颖)今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上半年青岛市环境执法工作总体情况。上半年,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共检查排污单位2.4万家次,立案处罚环境违法行为1284起,罚款6436.26万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3起,查封扣押1起,移送公安13起。立案处罚起数和金额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5%和73.8%,严管重罚成为常态。

其中,处罚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等共940起3563.18万元;大气污染类共122起1168.75万元,包括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扬尘污染等;水污染类49起1419.45万元,包括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设施不正常运行等;噪声污染类18起27万元;固体废物类144起243.78万元,其他类2起14.1万元。

9项重点开展执法检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上半年,市环保局围绕大气、水、噪声、危废、建设项目、机动车、生态、农村、环境安全等9项重点开展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执法,共检查污染源1415家次,查处废气类违法行为181起281万元。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行动,组织暗访检查14次,共排查环境问题243个,截止7月底已整改完成87个,顺利通过生态环境部专项督查。

上半年,市环保局开展“为考生送安静”活动,检查环境噪声源981家次,及时制止和处罚违法行为。核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4625家次,限期整改603家次,立案处罚68起126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检查企业1460家次,整改问题116个,处罚395万元,责令停产20家。开展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排查,处罚114起840万元。开展加油站和机动车污染监管执法,共检查加油站1676家次,监督抽测重型柴油车9927辆,检查黄改绿车2165辆,检查环检机构654家次,限期改正84家次。

强化执法督查,停产取缔67家环保违法企业

市环保局开展“五步法”(发现问题、反馈交办、辖区处理、报告情况、督察通报)执法督查,调集全市环境执法骨干力量,组织开展了11轮市级强化执法督查,发现环境问题1463个,均落实整改;处罚环境违法行为221起,罚款1306万元,停产取缔67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75件。

通过3个多月的高压式执法督查,集中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在保障环境质量改善的同时锻炼了执法队伍,提升了执法能力水平。

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4.57,六年来同期最好水平

今年上半年,市区PM2.5、PM10、SO2、NO2、O3浓度分别为39、81、11、31、161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改善11.4%、2.4%、35.3%、6.1%、6.9%。

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4.57,为近六年来同期最好水平。我市空气质量整体改善趋势明显。全市地表河流、近岸海域水环境总体持续改善,饮用水源水质和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黄海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优良。

2018年上半年环境执法五大典型案例通报

一、高玉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8年7月16日至17日,胶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高玉欣经营的金属制品加工点,水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房东侧污水管道内,经工业园区管网排入小新河。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PH值小于2,总锌浓度为75.8毫克/升超过规定排放标准14倍。

高玉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胶州市环保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二、刘同涛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8年3月7日,高新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刘同涛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用于烧砖的砖窑,现场检查时砖窑正在建设。

刘同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高新区环保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砖窑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6200元。刘同涛经责令停止建设砖窑后拒不执行,高新区环保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三、青岛伊琳天彩丝网印刷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8年6月5日夜间21时许,李沧环保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发现,青岛伊琳天彩丝网印刷有限公司进行贴画印刷生产,产生的印刷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直接排放,未配套建设印刷废气和洗版废水污染防治设施。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李沧环保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四、青岛华能达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案

2018年7月23日,平度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青岛华能达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氮气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平度市环保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五、青岛华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案

2018年3月9日,黄岛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青岛华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黄岛环保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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