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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申请扣货致时尚春装过季 申请人被法院判决赔偿38万

2018-08-27 14:51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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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注册商标权利人错误申请扣押应季服装,导致厂商延期交货、销售商产品过季,造成的损失应该如何赔偿?青岛市中级法院8月24日发布:该法院对这起侵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曾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曾某赔偿服装生产商烟台某服装公司损失38万元。

2015年6月16日,依据上诉人曾某的“valley  girl”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青岛流亭机场海关扣押了一批定牌加工货物,并于2015年7月17日,依据曾某申请作出海关扣留决定书。品牌拥有方澳大利亚F公司2015年6月19日即向海关提交了F公司在澳大利亚的商标注册证明以及定牌加工的说明,F公司与烟台某服装公司向曾某发送催告函告知涉案服装不侵权的真实法律状态,并要求其撤回扣货申请。但是曾某既没有行使诉权,也没有撤回扣货申请,海关经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曾某“valley  girl”商标权,于2015年9月28日对这批货物予以放行。

据悉,F公司早在1996年即在澳大利亚注册“Valleygirl”系列商标,并获得诸多奖项,在澳大利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曾某为澳大利亚籍华人,于2001年在中国注册了“valley  girl”商标。在曾某申请扣押货物后,烟台某服装公司立即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定牌加工行为未侵犯曾某商标权。

这批命途多舛的货物是F公司向烟台某服装公司定牌加工的时尚春装。本来打算7月在澳大利亚上市(澳大利亚6月-8月为冬季),那时正是春季服装的销售旺季。由于曾某申请扣留导致涉案服装9月28日才被放货,10月底之后才到达澳大利亚,11月份(澳大利亚9月-11月为春季)涉案春季服装只能以较大的折价销售,给F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烟台某服装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F公司38万元赔偿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曾某的错误申请扣货行为与烟台某服装公司迟延交货产生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曾某的错误申请扣货行为侵害了烟台某服装公司的利益。烟台某服装公司要求曾某赔偿38万元的主张符合市场销售利润存在的合理性,综合考虑给烟台某服装公司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曾某赔偿烟台某服装有限公司损失38万元。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青岛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朱本腾 李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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