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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 有关春节限放烟花爆竹的事全都在这里了!

2019-01-25 21:11 作者:陈志伟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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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居民一封信

——严格遵守限放法规、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一、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的建成区,在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根据规定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

(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

(四)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

(五)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

(八)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三、节日期间,执法部门将采取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接受群众举报或者公共视频监控巡检等多种方式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节日期间,广大居民如果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如下:

市应急管理局:12350 市市场监管局:12315

市公安局:110 66571819(白天) 66571800(夜间)

相关规定:一分钟读懂《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限放时间

规定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共六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场所规定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山林、绿地、旅游景点;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种类规定

禁止燃放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等内容的全包装产品及非法私制产品;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及直径15毫米以上的手持魔术弹等产品;燃放轨迹不确定的升空类多响爆竹、旋转升空类烟花产品;发射筒内径大于等于76毫米以上规格的组合礼花弹产品。

违法限放处罚规定

公安机关将加大巡查力度,采取公共视频监控取证,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追查违规行为人,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或者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依法给予警告、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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