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猛打售票员面部一拳
一男子涉嫌寻衅滋事被公诉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市南区检察院3月19日发布该院办理的一起乘客在公交车上殴打乘务员的案件。
2018年6月的一天,31岁的无业人员刘某某在青岛某公交车站等车时,捡到一张琴岛通公交卡,贪小便宜的他立即把卡收起来,并用此卡开始乘车打卡。在乘坐无人售票车打卡时,机器语音提示此卡为学生卡,他多次趁无人售票车的公交司机不注意,使用此学生卡乘坐公交车。
2018年7月的一天,刘某某再次使用此学生卡乘车时,乘坐的是一辆有人售票公交。在向售票员出示学生卡刷卡时,售票员提出此卡是学生卡的质疑,刘某某当即谎称自己就是学生,当售票员再次询问其是哪个学校的时候,刘某某见无法圆谎便承认此卡是捡的,随即售票员要求其补交一元车费,刘某某却无理的要求售票员要先退回打卡的学生票,售票员表示捡到的公交卡要没收,刘某某则无赖地拒绝上交学生卡。面对强词夺理的刘某某,售票员没有理会,去忙着收其他乘客车费。刘某某明明理亏,却认为售票员故意刁难让他补票,他竟越想越气,在公交车到站的时候趁身边售票员不备,猛地朝其面部打了一拳,打人后直接跳下车门逃跑。被打的售票员后鉴定为轻伤二级。王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近日,市南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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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记者 戴谦 通讯员 马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