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下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诉被告刘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这是青岛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后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案件由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青岛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方民担任审判长,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建新出庭支持起诉,李沧区人民政府区长张友玉代表原告出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刘某为牟取利益,为他人处理含油废水,通过位于李沧区的青岛某海水淡化公司北墙外排水沟,倾倒废油8次,共约160吨,最终流入娄山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经现场勘验、取样、监测,于2018年7月9日作出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受检水体中石油类浓度为108mg/L”,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标准限值1.0mg/L的108倍,严重危害生态环境。2018年9月26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处以罚款。2018年11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各区(市)政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委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聘任的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针对刘某向水体排放油类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及修复费用等问题进行评估。2019年4月17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委托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与刘某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因双方磋商未达成一致,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为牟取个人私利,将收集到的含油废水倾倒至青岛某海水淡化公司北墙外排水沟内,最终流入娄山河,含油废水倾倒次数多、排放量大、石油类浓度超标108倍,其危害生态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被告刘某主张应追究其他参与人责任的辩解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故刘某不得以尚有其他连带责任人为由拒绝原告赔偿请求,在其赔偿后可向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连带责任的其他责任人另行追偿。据此判决被告刘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交纳专家咨询评估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某承担。
青岛市检察院、生态环境局,李沧区政府、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相关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50多人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本案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类新诉讼类型。青岛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类案件的起诉主体是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若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必须经过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害人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这一前置程序。因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掌握行政执法阶段证据,举证能力较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以及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本案中,李沧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严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时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青岛检察院支持起诉、青岛中院依法审判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对惩治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家利益、倡导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