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查处一起企业违反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为
据了解,李某与王某分别为平度市两个石墨加工厂的负责人。今年6月,李某的工厂因生产需要,急需购买400公斤盐酸。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工厂购买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但李某没有打算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而是图省事向隔壁工厂的负责人王某求助,欲借用王某所在工厂的备案手续进行购买。李某还主动许诺,购买成功并生产盈利后,将向王某“分红”以示感谢。王某爽快的同意了李某的要求,将自己工厂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手续借于了李某的工厂使用。
今年9月,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联合平度市公安局在对易制毒化学品相关情况进行巡查时发现,王某所在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数据出现异常,遂派员进行实地核查。经过近半个月的细致核查,警方发现了上述两家工厂的违法行为。
10月份,经平度市公安局批准,王某和李某所负责的两家工厂分别因借用和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手续,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
据悉,自秋冬严打整治攻势以来,全市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全面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控,通过网上巡查、实地核查、重点排查等措施,严把“注册、入网、办证、运输、仓储、进出口、核查、查验、告知、问责”十个关口,严厉打击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严密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截至目前共实地核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事业单位1970家,处罚企业8家。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策划 |赵青撰稿 |张秀振编辑 |于宗民审核 |王海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