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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件事,青岛这些鲁B车主被罚50元,扣3分!

2020-01-09 04:20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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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繁忙的城市交通中,

斑马线是生命的守护线,也是文明的基准线。

1月6日,市公安交警部门曝光了2020年首批23起

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

违法驾驶员被罚款50元,记3分。

“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曝光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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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报君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很多在斑马线上的争抢行为很大几率会引发交通事故,甚至有的驾驶人不礼让斑马线发生交通事故后采取了逃逸行为。

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交警部门将基于智能交通系统和大数据平台,以前海一线、学校、医院、商圈等人车混行交通违法较为集中的区域为重点,继续加大非现场执法力度和路面查纠力度,科学调整勤务部署,及时查纠各类“不礼让斑马线”行为,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典型案例也被集中曝光,

很多悲剧可能就来自你一瞬间的不小心

青报君在此呼吁广大驾驶人

依法文明驾驶

↓↓↓

案例一:厢式货车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电动车

2019年11月24日12时37分许,35岁男子马某驾驶鲁UJ7889号厢式货车沿青岛城阳区兴阳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锦城路路口右转弯时,与右侧顺向直行的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后辗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为此,马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观察不周的违法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二:“狭路相逢”抢行酿事故

2020年1月3日16时许,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00YA7小型汽车,在沿青岛即墨区小韩村路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FV838小型汽车由北向南直行进入路口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交警在此提醒司机朋友们开车时一定要注意让行,如果因为一时抢行而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车主们不仅会面临车辆损坏的后果,还可能会威胁到生命安全。

案例三:轿车抢行闯红灯撞倒摩托车

2019年10月25日17时10分,黄岛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司机丁某驾驶着一辆黑色轿车沿2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2省道路口时,撞倒一辆二轮摩托车,摩托车驾驶人受伤。

接到报警后交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在现场看到摩托车驾驶人已被救护车送往急救中心,两车均受损,报警人就是轿车司机丁某。交警通过调取事故现场视频看到,当丁某驾驶的车辆行驶到事故发生处时,路口的信号灯已经变为红灯,而丁某并未减速,反倒加速行驶,此处,为三方向的“丁”字路口,二轮摩托车也正沿着204国道自东向西行驶,当路口变为红灯时,想要向左拐弯,不料高速行驶的轿车闯红灯通行,从而发生了这起事故。摩托车驾驶人受伤,倒地不起,被正巧路过的救护车送往急救中心。

交警称,路过丁字路口时,有些司机总是以为不会有另外两个方向行驶的车辆,便心怀侥幸“大胆”违法行驶,这就极容易发生危险。目前,丁某因违反了交通信号灯通过,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就此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交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路口处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的指挥通过;即使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也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案例四:通过路口要注意仔细观察谨慎通行

近日,青岛市胶州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胶州市北京路与海口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余某驾驶鲁B798KB号小型轿车与沿北京路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相撞,致于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

2019年11月22日7时46分许,余某驾驶鲁B798KB号小型轿车沿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沿北京路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接到报警后事故科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经调查:余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余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余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相比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相同,过错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余某、于某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五:李沧交警查处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

6日上午10点,青岛李沧交警在辖区商圈整治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一小时内查获3起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10点40分左右,邓某某驾驶一辆鲁HQ6Y65白色五菱轿车沿书院路西向东行驶,在通过古镇路路口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礼让行人,被交警拦下。驾驶员邓某某称没有看到行人过马路所以就没停车礼让行人。当询问邓某某是否知道礼让斑马线时,邓某某承认知道,但由于对书院路不太熟悉没有及时礼让。交警当场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告知以后行经斑马线时一定要停车避让行人,确保安全。邓某某因未礼让斑马线被处以罚款50元扣3分的处罚。

李沧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斑马线一定要减速观察,有行人通过要停车礼让,确保安全。此外,记者从青岛高新区获悉,交警公示新增46处电子抓拍系统设备将于1月13日起正式启用!赶快看看有没有你常通行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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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启用!

交警公示新增46处电子抓拍系统

从青岛高新区获悉,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高新交警新增的46处电子抓拍设备将于1月13日起正式启用,届时,交警部门将启用上述设备抓拍相关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望广大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周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

电子警察设备39处

1、思源路-科韵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2、正源路-科海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3、锦荣路-22号线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4、华东路-东19号线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5、祥源路-17号线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6、春阳路-正源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7、东19号线-宝源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8、华东路-锦暄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9、科海路-华贯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10、科韵路-22号线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11、锦暄路-22号线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12、河东路-松园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13、河东路-梅园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14、河东路-广盛支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15、岙东路-青兰高速北口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16、岙东路-肖家集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17、耕海路-岙东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18、河东路-广盛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19、龙海路-文海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20、广博路-广盛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21、广博路-梅园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22、和融路-新韵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23、和融路-文溪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24、安和路-秀海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25、广博路-广盛支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26、广博路-名园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27、华贯路-丰收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28、火炬路-规划34号线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29、火炬路-合心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30、东4号线-丰年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31、祥源路-泰祥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32、和源路-泰祥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33、广博路-静园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34、海月路-华中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35、海月路-汇智桥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36、新业路-规划32号线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37、新业路-规划34号线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38、新悦路-规划34号线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39、新悦路-和融路路口电子警察系统

违法停车抓拍系统7处

1、环岛北路(汇智桥路西100米)违停抓拍系统

2、22号线(科韵路北150米路东)违停抓拍系统

3、合心路(同顺路北150米)违停抓拍系统

4、合心路(同顺路南150米)违停抓拍系统

5、华东路(春阳路南100米路东)违停抓拍系统

6、东19号线(华贯路东400米)违停抓拍系统

7、锦业路(华东路北200米)违停抓拍系统

小小一“让”,

既让出了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又让出了秩序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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