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2月17日讯 近日,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系列公告,实施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为方便企业和社会公众及时掌握政策内容,青岛市财政局特别梳理并集成汇编了6大类31条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支持疫情防治机构、减轻企业及个人负担、鼓励支持社会捐赠、优化相关资格认定程序、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方面。
一、支持疫情防治机构主要政策
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鲁财税〔2020〕3号)
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鲁财税〔2020〕3号)
二、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主要政策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5.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7.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8.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鲁财税〔2020〕3号)
9.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鲁财税〔2020〕3号)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青政办发〔2020〕5号)
10.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鲁财税〔2020〕3号)
11.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鲁财税〔2020〕3号)
12.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鲁财税〔2020〕3号)
13.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14.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鲁财税〔2020〕3号)
15.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鲁财税〔2020〕3号)
1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青政办发〔2020〕5号)
17.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青政办发〔2020〕5号)
三、鼓励支持捐赠主要政策
18.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9.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0.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1.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鲁财税〔2020〕3号)
四、优化相关资格认定程序
22.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鲁财税〔2020〕3号、青财税〔2020〕2号)
23.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登录“青岛市社会组织智网平台(网址http://120.221.95.8"8091)填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青岛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青财税〔2020〕4号)
五、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24.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25.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26.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27.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六、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8.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29.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30.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鲁财税〔2020〕3号)
3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鲁财税〔20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