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新闻网3月6日讯(记者 陈志伟)男子约前女友到宾馆商谈债务纠纷,竟临时起意,欲实施强暴……日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案,一审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5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某宾馆116房间,与前女友李某商谈债务纠纷,后刘某某强行亲吻李某并脱掉李某的裤子,欲与李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城阳区人民法院结合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控辩双方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