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新闻网4月3日讯(记者 陈志伟)青岛男子高某在自己经营旅馆内,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日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自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在自己经营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旅馆内容留卖淫女巩某、许某二人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12月20日14时许,巩某在该旅馆内以100元的价格与卞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2018年12月18日16时许,许某在该旅馆内以100元的价格与马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为他人从事卖淫行为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