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4月21日讯(段亚丽 白媛媛)“你好,我是平度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明天和你侄子到检察院来,给你们送达不起诉决定!”
“好的,好的,真是太感谢了!”接到检察官的电话,案件当事人王某不住地表示感谢:“之前我俩欠缺法律意识,也不懂税法,花了冤枉钱不说还差点酿成大祸,多亏你们的帮助。明天我们一定准时到!”
这件事还要从一起虚开发票案说起……
2017年春,从事销售沙、石子等建筑材料生意的王某和侄子王某某承接了一桩销售额50余万的大生意。忙忙活活干了一年,到了年底清算,王某满心欢喜到买方公司支取货款时,却被对方告知需要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不能支取货款。可是叔侄二人一直没有成立公司,也不是个体工商户,哪能开出增值税发票?这下可把他俩愁住了。于是侄子王某某找到了票贩子张某,支付了1万元的开票费用后,得到了5张票面金额共计50余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8年案发后,侦查机关以虚开发票罪将该案移送至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耐心细致的审查过程中对该案的法律适用产生了疑惑,认为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立法本意,虚开发票罪旨在打击: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的企业和个人,以虚假身份注册多个公司,用貌似合法的经营和纳税为掩护,从税务机关大量套购骗领发票后,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而本案中,王某叔侄并非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且具有真实的购销关系,未开具与实际货物的数量、金额不符的发票。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疫情期间涉及企业复产复工案件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承办检察官最终认为,此案不应构成虚开发票罪。
但由于该罪名无相关司法解释,且近年来青岛地区也没有类似判例可供参考。为确保定性准确,承办检察官查阅了大量参考资料,多次向税务部门请教相关的税法知识、税收政策,向院领导汇报后,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请示,并最终得到上级院明确回复:同意承办检察官意见!此案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2020年4月14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刑诉法相关规定,对王某叔侄作出了不起诉处理。同时,承办检察官为两人积极开展以案释法,不但讲解了相关的刑法知识、税收政策,还联合税务机关帮助两人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享受到了疫情期间每月10万元免税额度的国家优惠政策。这下,王某叔侄俩终于可以安心复工,撸起袖子加油干,再也不用为增值税发票烦恼了。
但需要指出,虽然王某叔侄俩不构成虚开发票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找人代开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仍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观此案,不仅是以当事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需要加强学习,具备起码的法律常识;以办案检察官为代表的法律工作者们,也正努力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精进专业素养,将立法为公、执法为民贯彻办案全过程,孜孜以求案件的公平正义,为社会经济发展持续注入法治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