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5月7日讯(记者 陈志伟)日前,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就胡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一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青岛市检察院诉请依法判令胡某某赔偿涉案野生鸟类价值16600元。此前,胡某某因非法捕猎野生鸟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初,胡某某在集市上闲逛时,发现有人在贩卖被当地人称为“铜嘴”“麻溜”“叫翅儿”的常见野生鸟类,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围观了一阵发现还真有不少人前去买鸟,便动起了歪心思。9月3日至10月16日期间,胡某某在未办理《特许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青岛市崂山区张村河南龙口段河道内,通过鱼竿架网的方法,猎捕包括红胁绣眼鸟、金翅雀、黑尾蜡嘴雀等国家保护鸟类90只,其中活体37只、死体53只,除了碰到稀少品种,胡某某会留下进行繁殖,其余的胡某某都准备再次出售。
2018年10月,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北龙口社区有人非法捕猎野生鸟类”,胡某某因此案发被捕。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90只野生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2019年1月,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青岛市崂山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2月,胡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崂山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胡某某非法狩猎一案中,发现胡某某违反国家狩猎法律法规,采用禁用的网捕方法狩猎野生鸟类,不仅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造成了当地野生鸟类的减少,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还应当就野生动物损害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27日该案被移送至青岛市检察院审查处理,青岛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依法审查。经过诉前公告程序,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面对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社会公共利益,青岛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此前,被查获的37只活体鸟类已经由青岛市森林公安崂山分局转交至崂山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救助点进行放生,没有造成太多的直接损害,不再纳入涉案野生鸟类价值计算中。而胡某某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猎杀野生鸟类,造成53只鸟死亡,应当进行损害价格认定。根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及其附件 《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共造成价值损失人民币16600元。
据此,青岛市检察院诉请依法判令胡某某赔偿涉案野生鸟类价值16600元,并在青岛市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