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5月20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张云涛 谭美娜)四人一起饮酒,第二天凌晨一人醉酒后坠楼,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同桌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莱西市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事发前一天晚上,赵某与朋友王某、耿某、李某一起聚餐。推杯换盏后四人来到KTV唱歌,期间李某先行离开。唱至凌晨3时许,未饮酒的王某开车,将赵某与耿某送回到无人居住、登记在赵某父亲名下的旧房中休息。
王某将两人安全送达后便离开了,而耿某留下照顾醉酒的赵某。深夜,耿某被一声惨叫从醉梦中惊醒。醒后发现同在一张床上休息的赵某不见了,而房间的窗户开着。耿某下床向窗外看去,发现一个黑影躺在地上,便立即打电话叫救护车并报了警。
躺在地上的正是赵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发外伤失血性休克。
事发后,赵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认为共饮者在酒桌上劝酒,赵某醉酒后也没有尽到劝阻饮酒的义务,且未将醉酒的赵某送回有人居住的家中照顾,而是送至无人居住的旧屋中,王某与耿某对赵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二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死亡系坠楼造成的,虽然二被告事发前与赵某共同喝酒,但二被告酒后将赵某送回家中,且耿某也留下来陪伴赵某并在同一张床上休息。赵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何故发生坠楼事件,公安机关也未有结论。因此共同饮酒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被告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赵某的死亡,二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不像一般的民事合同有具体的邀约和承诺过程,但实质上相互间已对饮酒活动形成了共识。另外,这种共识本身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但饮酒过程中产生了附随义务,即对共饮人的注意义务。在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时,其他共饮人对产生的损害后果是不能全部免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