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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 青岛展开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行为专项整治

2020-05-21 18:32 作者:朱颖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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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5月21日讯(记者  朱颖)为维护住房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近日制定了《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对全市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行为进行全面集中检查。

方案要求,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于5月30日前,组织本区(市)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对辖区内分配入住的公租房项目,进行全面集中检查。

本次检查内容包括承租人是否存在违规转租转借公租房或改变公租房使用用途的行为;承租人是否存在通过网络发布出租转租信息的行为;房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是否存在擅自发布公租房租赁信息,或接受委托违规从事公租房经纪业务的行为。 

对于承租家庭涉嫌存在转租转借行为,会及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承租家庭申请地所在区(市)和项目所在区(市)住房保障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记入不良信息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连续两次入户检查时,房屋实际居住人员非承租家庭成员(无法调查取证为转租)的,视为转借,由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提报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对承租人予以处罚;承租人三次故意拖延或拒绝接受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或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的,由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还印发了《关于开展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租房使用管理工作,依法处置公租房承租人违法违规转租转借行为,决定对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租房限定配租家庭成员居住,严禁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

二、禁止改变房屋用途;

三、禁止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

四、禁止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五、禁止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

六、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公租房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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