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6月1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最大限度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的管理权限,对增强两区发展动力、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向两区赋权,是服务省委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区域经济发展活力重大决策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两区打造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开放型经济示范区的重要举措。”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向两区实行最大限度放权,属于重大制度创新,必须依法有序推进。“为了贯彻落实省委部署要求,完成好放权任务,有必要依法明确权限下放的原则、范围以及承接责任等具体事项,为省、市政府下步列明清单,尽可能地赋予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市级管理权限,支持两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关于向两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决定坚持应放尽放的原则,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权限下放是个系统工作,‘放、接、管’三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关乎权限下放的成败,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要协调联动,步调一致,共同推进权限下放的有效落实。”石晓说,为做好“放与接”的有效衔接,增强决定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