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日前,省医保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60元/次,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25元/项。《通知》自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通知》调整定价方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项目检测费和检测试剂分开定价。全省各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不超过附件所列项目价格收取检测费用;核酸和抗体检测试剂通过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挂网采购,具体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执行,实行零差率政策。
《通知》确定,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为检测费每人次60元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检测试剂的价格,医保支付及财政补助政策仍按照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记者 郭菁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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