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21时,刘某在即墨区女友母亲家中吃饭时,盗窃女友母亲存放在衣柜内的银行卡。后刘某以取钱怕被女友认出为由,指使他人(另案处理)带上帽子、口罩、眼镜等持卡从取款机中取出人民币9800元。
案发后刘某退赔女友母亲人民币25000元,女友母亲对刘某等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之后刘某投案自首。
即墨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记者 王洪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