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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9月底前发放到位 自2020年起 山东对这些津贴标准做出调整

2020-09-16 05:40 来源: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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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15日讯 15日,观海新闻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获悉,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悉,本次调整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方面,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85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以全省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2880.7元、2304.5元、1728.4元。

设区的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再执行全省统一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据悉,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此次调整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计划将于2020年9月底前将调整的工伤定期待遇发放到位。(青报全媒体记者 任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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