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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交点钱就能转成普通商品房?官方回复

2021-03-23 17:38 作者:刘倩倩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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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在线”网谈现场。

青岛新闻网3月23日讯(记者 刘倩倩)今天下午,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红兵做客“民生在线”网谈直播室,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针对网友关注的“经济适用房变更商品房”事宜,李红兵回复,依据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缴土地收益价款,住房性质保持不变。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05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其购房人可申请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且经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二是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三是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四是无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

这个政策在缴纳标准方面还有个重要的优惠,但需在2年内申请办理,具体办法如下:

自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内(含)申请办理,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项目预(销)售许可满5年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自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后申请办理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申请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和目前青岛房地产市场情况,对于在2年内申请取得完全产权转成普通商品住房的,需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有很大优惠,也就是说2年内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省不少钱。目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可以登录“青e办”APP,实名认证后查询2年内办理需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2年以后申请的就没有此项优惠了。

他还提到,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可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合计提取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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