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4月6日讯(记者 李倍 通讯员 曲文鹏)春暖花开,我市樱花、刺槐等绿化树种逐渐进入盛花期,大街小巷弥漫花雨清香,为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岛城增添了芬芳淡雅的独特韵味。然而,攀折树木、采摘花果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在破坏城市绿色生态园林环境的同时,也损害了岛城人民的文明形象。
今天,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了解到,为切实做好城区内樱花、刺槐等树种花期保护工作,近日,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全市综合执法部门集中开展树木花期保护专项行动,严格查处春季城区内采摘樱花、槐花等不文明行为,守护岛城绿化成果。
行动期间,全市综合执法部门将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系列爱绿护绿、保护树木宣传活动,宣传爱绿护绿法律法规和文明理念,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依法文明和谐规范的执法氛围。通过媒体宣传引导,争取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配合和监督,号召广大市民参与保护行动,争做爱绿护绿的参与者和守护者,与执法人员一道,共同做好樱花、刺槐等树木花期保护工作。
行动过程中,全市综合执法部门将组织专项执法巡查,并借助“社区工作站”和无人机巡查优势,扩大巡查范围、提高巡查精确度。在槐树、樱花树密集及往年采摘问题突出区域或城区山头路口,还将设置定点值守岗位,及时劝阻、制止各类不文明采摘损毁树木行为。同时通过设置“告示牌”、发放《一封信》等途径,提醒市民朋友提高爱绿护绿意识,自觉远离攀折、采摘、损毁树木等不文明行为。
攀树折枝,损坏树木正常生长,违反《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近期,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将把采摘、攀折城区绿化树木及各类占绿毁绿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力度,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朋友拨打12319热线或关注“青岛城管”公众号通过“全民城管”专栏提供线索信息,综合执法部门将及时核查落实、依法依规处置。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四)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照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依照其规定。
附:《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
春暖大地、万物兴盛,樱花缤纷、槐花渐放,大街小巷弥漫花雨清香,为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岛城平添几分温润淡雅的独特韵味。
令人遗憾的是,几乎每年都有个别市民罔顾树木的健康生长和观赏需要,攀树折枝,采摘槐花、樱花种子,致使城区内道路两侧、山林、公园内一些花木伤痕累累,在破坏城市绿色生态园林环境的同时,也损害了岛城人民的文明形象。
创建靓丽、绿色宜居的城市环境,人人都是受益者,也同样应该是参与者和保护者。我们热切期望广大市民能够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园林绿化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绿色低碳、宜居幸福的城市环境。在此,我们向广大市民朋友发出倡议:
当好“守绿护绿”的传播者。一片绿意,播环保根基;一方家园,把低碳牢记。凡是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等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将受到制止和相应的处罚。
当好“守绿护绿”的实践者。文明赢得尊重。不攀树、不毁树、不折枝,加强护树爱绿意识,善意劝阻亲人、身边人停止毁绿行为。把您对美的追求、对城市的热爱、对他人的尊重、对社会的责任,转化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绿护绿的实际行动中。
当好“守绿护绿”的监督者。一滴水能折射阳光,细微之处彰显您的品质。树立“守绿护绿”意识,做好自己、监督他人、共创文明,请您及时将违法采摘、攀折、毁树问题告知综合执法部门,我们将及时核查落实、依法依规处置。
各位市民朋友,城市文明需要我们一起传承,城市的品质更需要我们共同创造。让我们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打造绿色低碳、生态宜居沿海城市”号召,共同为守护“绿树印海滨、花香沁岛城”的宜居环境贡献力量!
欢迎广大市民朋友拨打12319热线或关注“青岛城管”微信公众号通过“全民城管”专栏提供问题线索。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