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4月13日讯(记者 黄晓)昨天,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了2021年第10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公开了对此前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鳕鱼片”的后续调查处置。经营者城阳区顺意发干海产品店已配合完成整改,生产单位青岛百川汇海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已完成整改。
据悉,在去年省局监督抽检中,青岛市城阳区顺意发干海产品店经营的青岛百川汇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鳕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要求,被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事后,执法人员分别向青岛百川汇海食品有限公司和顺意发干海产品店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在城阳区顺意发干海产品店,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记录、转账记录、委托检验报告、进货查验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目前,已完成原因排查和整改。
生产方青岛百川汇海食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检查也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目前已完成原因排查和整改。
据了解,N-二甲基亚硝胺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N-二甲基亚硝胺在啤酒、肉制品及鱼类腌制品等食品和环境中广泛存在,虽然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基化合物含量极微,但其前体物亚硝酸盐及仲胺等却广泛存在。食品在保存或加工过程中可形成亚硝胺类物质,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近年来在日常监督抽检中,N-二甲基亚硝胺不合格情况多见于水产制品,有鱿鱼类、墨鱼类、马步鱼类、虾片等,偶见肉制品。水产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可能由于产品原料腐败所致,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也不排除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与水产原料中的胺类物质在适宜的条件下反应可以生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