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受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的影响,经济社会受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挑战。中央提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此,青岛市政府陆续推出若干批次具体政策措施,帮助青岛企业渡过难关。
如今,随着疫情的有效控制和相关任务目标已经完成,青岛市2020年年底到期的一些政策将不再延续。为继续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日前,青岛市发改委发布通知,公布了青岛市《2021年实施的政策清单》。
《2021年实施的政策清单》共计16条,内容涵盖扩大内需、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和民生保障等多个方面,详情如下:
2021年实施的政策清单
1.设立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青岛市考核细则进行区(市)考核,对排名前4位的区(市)分别奖励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项目建设。2022年一季度完成2021年度考核并奖励到位。
2. 2021年市级财政安排2500万元资金,采取发放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等方式,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
3.对市级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已认定为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再认定为智能(互联)工厂的,奖励5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4.面向智能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5G、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分别开展年度“十佳场景示范”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十佳场景,按照智能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项目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除外)。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5.对纳入市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名录、年度服务本地企业50家以上且该部分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该部分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补,单个平台服务商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6.对企业年度内在网络、工业软件、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7.对在我市注册法人机构的区域性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平台,按照年度运营费用的20%给予补助,政策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8.对我市获批国家立项支持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类项目,按其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的5%,给予项目承担企业一次性奖励,由企业用于奖励核心团队。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9.对经批准创建并认定的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给予政策奖补,其中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标准参照省级标准执行。
10.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11.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5分。
12.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提升普惠金融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力争2021年一季度,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较2020年同期有所提升。
13.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利率情况开展评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个档次予以通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质效。
14. 2021年开工新建改扩建中小学校30所、幼儿园20所。
15. 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对全市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老年友善环境整治。
16.市级财政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按照农村户厕每户每年30元、农村公厕每座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列入市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区(市),由区(市)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农村改厕服务站建设、管护平台建设、抽粪车配置维护、管护保洁人员工资、户厕抽粪费用等。
2020年年底到期不再延续的政策清单
1.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财政政策措施。
2.对交通运输等6类困难行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落实好《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新设总部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4.各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住宅、商服用地类建设项目除外(不含拆迁安置用房)。
5. 2020年年底前,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给予1.3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奖励电量用于抵扣峰段(优先)和平段电量。
6.对在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平台,有针对性新建一批省重点实验室。
7.对在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平台,有针对性新建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
8.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50万元。
9.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6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财政给予补贴或按规定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
10.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11.到2020年,力争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全覆盖。
12.从2018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按照“六有”标准(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有宽带、有网页和有持续运营能力),在全省建成益农信息社7万多家,实现行政村基本全覆盖。建设集公益、便民、电子商务和培训体验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农民群众享受优质信息服务不出村,并与国家信息进村入户公益平台对接。
13.到2020年年底,全市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任务。
14.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老年人和在岗工作人员数量,按照每位入住机构老年人每月增发30元的补贴标准,为养老机构增发运营补贴;按照每位在岗工作人员每月增发300元的补贴标准,为在岗工作人员增发工作补贴。
15.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等3项政策。
16.对经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减免租金,给予运营补贴。
17.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湖北籍劳动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8.对旅行社单独组织一线防疫医务、疾控人员团队游的奖补政策。
19.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0. 2020年推动落实财政资金发放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
21.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1年内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并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中小企业职业介绍补贴。
22.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湖北籍劳动力到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初次就业,并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23.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延缓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2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25.全市国有政府定价A级旅游景区免门票开放政策。
26.组织实施齐鲁金融之星推荐选拔和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