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岁女子和71岁男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次发生性关系时,男子突发心脏病人事不省。担心奸情败露,女子只是对男子进行了简单救治,随后将男子弃于屋外水沟边。
发生性关系时老汉突然发病
2007年夏天,62岁的张某和47岁的于女士确定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长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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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6日晚9时许
71岁的张某来到于女士租住的庄河市新华街道一平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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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6日晚22时许
两人发生关系,期间张某突然发病从床上滑到地上,于女士见张某睁眼不语,当即呼喊张某并掐其人中予以施救,之后于女士因担心张某死在屋里,两人不正当关系暴露,便在张某呼吸尚存的情况下,将其拖到屋外不远处的水沟边,于女士见张某躺在地上还有心跳,于是再次对张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张某并未醒来。随后,于女士返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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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7日凌晨4时30分许
忐忑不安的于女士出门乘坐汽车离开庄河。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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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7日凌晨4时50分许
周围邻居途径此处发现张某侧卧在水沟边并报案。
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引起心肌缺血而死亡,其生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等可以作为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
案发后,警方根据张某通话记录找到了于女士,2016年10月7日,于女士接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于女士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于女士的行为表示谅解。
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公诉
2016年10月8日,于女士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于女士被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检察机关以犯故意杀人罪对于女士提起公诉
于女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辩护人认为,于女士在张某心脏病发作后对其做了人工呼吸、掐人中等救助措施,将张某拖至水沟边一方面是害怕被害人死在家中,另一个目的是因为水沟边来往的人比较多,路过的人能及时发现并加以救助。
同时,于女士在水沟边再次对张某进行人工呼吸,在见到被害人有所反应,自认为不能死的情况下返回家中。于女士本应采取更有效的救助措施,但自信通过自己的施救能够令被害人苏醒,自信经过的路人能及时发现并加以救助,其行为属于过失行为。于女士与被害人保持多年的男女朋友关系,有一定感情基础,且于女士有施救行为,在主观意志上,于女士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因与其自身身体状况有关,死亡率很高。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无法确定,故其死亡和于女士未尽救助义务是否有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量刑方面,于女士有从轻处罚情节,首先于女士是自首;于女士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于女士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本案是于女士生活经验不足,加之担心害怕,没有采取更好的救助措施,心存侥幸,没有想到被害人会死亡。于女士主观恶性较轻,犯罪情节轻微;于女士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辩护人认为,于女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于女士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法庭对于女士从轻量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犯故意杀人罪被判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于女士与张某二人是长期情人关系,案发时,是两人在于女士住处发生两性关系过程中,张某突发心脏病昏迷不醒,于女士在采取了简单的施救措施后,在被害人呼吸尚存的情况下,怕被害人死在其住处,事情败露,将被害人拖至户外置之不理,最终发生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于女士的不作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案发后,于女士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于女士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于女士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法院判于女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