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医生动车上救人被索要医师证”引发社会热议和关注。
据媒体报道,3月17日,D3563次列车紧急广播称,有旅客突发疾病,寻找医生。正在列车上的陈医生伸出援手积极救治,随后被列车工作人员索要医师证,并拍下照片、车票等留存,还要求陈医生写了一份情况说明,签上名字,并留下联系方式,还拍了她的身份证。陈医生实在忍不住在朋友圈里吐槽,“感觉怪怪的”。
之后,事件又被一些自媒体做了明显有感情色彩的传播,引发轩然大波。
3月19日,南宁客运段通过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随后广西卫健委公开为陈医生点赞。
对需急救者而言,救治黄金时间至关重要。据医学统计,从心跳停止致脑部无血液供应时算起,4分钟后脑细胞会因缺氧而开始分解破坏,10分钟后将产生不可逆坏死,即使救回一命也极有可能成为植物人。而对于送至医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或无正常心跳者,在送至医院前如未进行任何急救处置,存活率约1%;如对其施予心肺复苏术,存活率则为5%~10%;如果施予心肺复苏术再配合使用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则存活率可提高至20%。
可以说,如果能由医务人员及时出手相救,哪怕是在医疗机构之外,哪怕是超出了医生的执业范围,也是功德无量的大好事。
的确,急救也伴随着无法预测的风险,为了鼓励医务人员及时抢救垂危病人,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现行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律法规均免除了相关法律责任。如《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规定,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超范围执业。
但是,现实是不少医务人员,乃至大部分民众对于相关免责规定仍很隔膜。比如,“李芊医生火车上接生被判非法行医”的谣言一度在网上病毒式传播:北京李芊医生在火车上救助急产孕妇,被南京雨花台区法院认定为非法行医,并判决赔偿1.4万余元。可悲的是,这则谣言居然是由一名医生——河南新乡市妇幼保健院医师尚某编造的,虽经过司法机关反复辟谣,但仍在医疗群体中影响广泛。这一次陈医生在火车上救人的事件,又激发了医生群体对“李芊谣言”的余悸。
在医疗机构之外,医务人员没有救助生命垂危者的法定义务。为避免对于法律责任不必要的误解或顾虑而影响医务人员伸出援手施救的意愿,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应该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的明示,并做出广泛宣传,为医务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引。具体而言,可做出如下规定:(一)依《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规定,为免除他人生命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者,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依据《刑法》第21条之规定,为免除他人生命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者,救助人不负刑事责任。(三)医务人员为免除他人生命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的,不受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限制。
另外,“铁老大”也应该反思一下自己的操作流程,就像陈医生所说的:(写了这份材料),铁路部门“能保护自己”了,“那我们谁来保护?”法律早就对医生的紧急救助免责了,但执行没跟上了,魔鬼出在了细节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