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故意杀人犯王育加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基本案情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育加因不满被害人林某某反对其与陈某某交往而心生怨恨,并萌生将被害人杀害的念头。2016年7月14日,王育加准备了菜刀、棒球帽、长袖圆领衫、口罩等作案工具,并于次日上午9时许潜入被害人的住宅四楼藏匿。7月16日凌晨3时许,当被害人在其家里二楼客厅硬木沙发上睡着后,王育加即持菜刀砍击被害人右颈部致其当场死亡。之后王育加伪造入室盗窃现场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育加因与被害人之女交往遭被害人反对,为泄愤竟持刀切割被害人颈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育加事先购买菜刀等作案工具,提前潜伏于被害人家中,采用割颈手段当场杀害被害人,其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犯意明显,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王育加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王育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王育加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同意对罪犯王育加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判处故意杀人犯王育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死刑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