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安全保障职责提升危险防护能力
翼装飞行女大学生死亡引关注专家建议
□本报记者 韩丹东
□本报实习生 祁增蓓
“我想,我的生活应该是星辰大海,偶尔回到城市楼宇之间,会有强烈的不真实感。”此前,在湖南省张家界市天门山景区翼装飞行失联的女大学生刘某曾写过这样一段话。
5月18日上午,刘某在天门山玉壶峰北侧下方一处密林内被发现,已无生命体征。搜救人员在现场找到了她的降落伞,确认并未打开。她的遗体发现地点海拔高度约900米,距离其在空中直升机上起跳的位置直线距离约2000米,相对落差约1600米。
据张家界天门山景区通报,5月12日,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张家界天门山景区取景拍摄极限运动纪录片。当日11时19分,参与拍摄的两名翼装飞行员从飞行高度约2500米的直升机上起跳,进行高空翼装飞行,失事女翼装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偏离计划路线,导致失联。
翼装飞行死亡率高
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翼装飞行是指穿着翼装的飞行者从高楼、大桥、悬崖、直升机等高处跳下,在空中进行无动力飞行的运动。一般情况下,飞行者的降落高度有限,需要在短时间内调整姿势和打开降落伞包。因此,翼装飞行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和冒险性,被人们称为“世界极限运动之最”。
2011年,来自美国的世界顶尖翼装飞行高手杰布·克里斯从2000米高空跳下,成功飞行穿越天门洞,成为世界首位穿越天门洞的翼装“飞人”。
他的这一跳,将翼装飞行带入中国。
据跳伞数据网站BFL统计,从1981年开始至2020年1月,玩低空跳伞和翼装的死亡人数为383人。由此可见,翼装飞行是极其危险的。
据了解,运动员在空中时速超过每小时200公里,一旦遇到突如其来的气流,很可能会失控,处理不当还可能撞到其他物体。由于危险性高,要想成为一名翼装飞行运动员门槛极高,挑战者必须有200次高空跳伞的经验,还要身强力健、反应灵敏、协调性好。
在此次事件中是否涉及法律责任问题?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英伟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景区尽到了安全保障和风险告知义务,则不承担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同理,拍摄公司也是如此。
“景区、拍摄公司和翼装飞行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取决于三者之间具体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认为,若景区与拍摄公司和翼装飞行者之间并无其他特别合同约定等法律关系,那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其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于景区内的游客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拍摄公司而言,如果其和翼装飞行者之间签有翼装飞行表演的合同并支付报酬,对于表演者在表演活动中出现的人身伤害,拍摄公司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承担与自己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如果拍摄公司仅是表演活动的组织者,而没有与受害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那么亦负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考虑到翼装飞行本身属于极限运动,具有高度风险,受害人作为一名资深的翼装飞行表演者,对于此种风险应有充分认识,对于飞行可能导致的损害亦有充分的预见能力,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朱晓峰说。
提高安全保护意识
健全监管追责机制
参与极限运动发生意外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相关责任一般如何认定?
韩英伟表示,相关责任一般要严格遵循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极限运动既涉及人之行为自由,也涉及行为人的生命健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极限运动应予适当规范,提高相应活动组织者的资格准入门槛,强化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职责的履行,严格落实其职责违反时的法律责任,确保相应极限运动的规范化进行。”朱晓峰认为,对于极限运动者本人,由于从事极限运动涉及人的基本行为自由,所以法律不宜过度介入。
采访中,韩英伟建议,强化对极限运动项目、相关公司资质审批以及极限运动人员从业的审核工作,加强培训,“持证上岗”;加强对极限运动的监管,尤其是严格落实极限运动责任追究制,完善极限运动防护措施,提升危险防护能力;提高极限运动者的安全保护意识,增强极限运动的自我保护能力。
在促进极限运动发展的同时,应该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韩英伟认为,第一,加强对景区极限运动防护措施的监管,严格限制超出极限运动者的通常能力之外的活动;第二,提高极限运动者的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慎重考虑极限运动项目;第三,极限运动相关公司要建立家属风险告知制度,落实相关保险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