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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警示标志旁钓鱼触电身亡 死者被判有“重大过错”

2020-06-13 14:50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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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四川广安武胜县发生一起悲剧:一名33岁男子在河边钓鱼时,不慎接触高压线触电身亡。后经相关部门现场勘验,事发现场设有“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警示标志,高压线路对地距离也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悲剧发生后,供电部门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1万元。

事后,死者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5万元。6月12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武胜县人民法院日前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武胜县供电分公司承担1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5.7万元。

悲剧

33岁男子河边钓鱼 不慎触碰高压线身亡

2019年9月5日,33岁的刘某与其父一起到武胜县天星桥村11组河边钓鱼。中午,刘某父亲离开河边到附近店铺买水和看打麻将。下午4时许,刘某在钓鱼过程中不慎接触高压线触电死亡。

同年11月15日,死者妻子杜某与国网电力武胜公司赛马供电所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国网电力武胜公司赛马供电所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1万元;赛马镇人民政府给予死者家属2000元救助金。

今年年初,死者家属将武胜供电分公司告上武胜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供电部门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0余万元。在庭审中,原告方将该赔偿金额变更为105万元。

现场

线路符合国家标准 5米处设有警示标志

法院判决书内容显示,在悲剧发生的第二天,武胜县应急管理局曾前往事发地进行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笔录信息显示,事发电线接触点为距11#电线杆31米处,该处距地面垂直距离为7米,11#电线杆正上方电线距地面垂直距离为7.3米,12#电线杆上方电线距地面垂直距离为14米,距事发点5米处的地面上立有一根写有“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内容的警示桩,警示桩上字样清晰可认。

此外,国网电力武胜公司2019年的巡视记录显示:该线路运行正常、设备完好、鱼塘及河流安全警示标志完好无损。本案诉讼期间,法院亦曾到现场察看,事故发生地点部分高压线路已经改道。

法院判决书内容显示,根据我国《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国家标准对高压线路设施架设的要求,事发地点的高压线路对地距离为7米,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事发地点亦设有“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内容的警示标志。

焦点

前期调解协议 不影响主张此次赔偿事宜

一个关注焦点是,在刘某触电身亡两个月后,刘某妻子杜某曾与国网电力武胜公司赛马供电所达成一份一次性补偿1万元的调解协议。这份协议是否影响后期诉讼主张赔偿事宜?

法庭上,武胜供电分公司辩称,在刘某死亡悲剧发生后,电力公司和死者妻子杜某已达成相关协议,电力公司也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不过,死者家属认为,前述协议存在主体错误、损害第三方利益、事实不清,属于无效调解协议。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的性质为双方就刘某死亡补偿性质的协议,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事宜无法律上的关联性和必要性,不影响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事宜。

法院审理

死者存在重大过错 供电公司已尽警示义务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网电力武胜公司对案涉线路及相关设施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和警示义务,在本案中无过错。死者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辨别危险和观察安全隐患的能力,应当意识其在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的高压线路下钓鱼存在高度危险,其仍然在事故发生地进行钓鱼,放任自己处在潜在的危险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主要和直接的原因。死者刘某对本案事故发生及对其造成的损害具有重大的过错。

此外,相约前往河边钓鱼的刘某父亲具有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义务,本案危险发生之时,刘父未尽到提醒、制止和及时救助的义务。刘某触电身亡,刘父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6月12日,记者获悉,武胜县人民法院日前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国网武胜供电分公司承担1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7万元。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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