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你侬我侬,
心啊肝啊都恨不得掏出来表心意,
何况钱财礼物?
可一旦分手,撕破脸索要钱物的事也不在少数!
浙江台州仙居一对“情侣”分手了,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财物,并告到了法院:
我这钱是作为彩礼送给她的。
她不愿意跟我结婚了,就应该把钱还给我!
而女方说:
他与我恋爱时,是有老婆小孩的,
所以,给我的钱,不算彩礼!
那么这起案子到底怎么判呢?
2019年11月,应某和王某在一次聚会上认识,很快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应某经常给王某买各种礼物、送红包,带王某出去游玩。可是,甜蜜了不到半年,两人就闹分手。
在极力挽回无果后,应某拿着一份转账记录向仙居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在恋爱期间得到的4万元钱。
法庭上,两人你来我往,细算了一笔恋爱经济账。
应某称,王某一开始以偿还他人借款等为由向他要钱,为了讨好和满足王某,他前前后后总共转账了5万元。此外,两人在一起的共同生活花销、去外面玩的钱都是他支付的。至今,王某才归还了1万元。
“我给王某的钱和东西,都是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约定结为夫妻的前提下,作为彩礼送给她的。现在王某不愿意跟我结婚了,就应该把钱还给我!”应某说。
“应某与我恋爱时,他是有老婆小孩的,直到今年4月左右才离婚,我跟他之间并不存在婚约。”王某在法庭上辩称,“而且,应某转给我的钱,其中3万元是为了买礼物送给我的,521元与999.99元都是应某给的表白红包,其余的钱都用于共同消费了。”
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一定数额的礼金或礼物的社会现象。
就本案而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原、被告之间无订立婚约给付彩礼的行为;其次,原告大部分的赠与行为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告要求将在与被告交往期间为讨好被告而赠与的钱物及与被告共同消费支出定性为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应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除了上述普通的花销外,可能还会牵扯到金银首饰、车子、房子等其他“巨额花费”,这些东西到底算谁的,分手后究竟能不能要回来?
对此,本案的承办法官吴勇智解释,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恋爱期间发出有特殊含义的红包或转账,比如521元或1314元,一般被认为是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行为,分手后不要求返还。一些日常生活的开支比如双方互相请吃饭,或者买一些小礼物等,分手之后也是不需要返还的。另外,根据地域习惯,缔结婚约的双方按照当地习俗所给付的‘见面钿’‘见面礼’、金银首饰等财产,一般作为赠与处理,不予返还,有特殊精神意义的物品除外。”吴勇智解释,但是,在恋爱期间的借贷,如果有明确的借条或在转账时备注了“借款”,分手之后应当返还。对于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支出,通常被认为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赠与,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应当返回赠与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