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交警大队辅警有偿为他人消除车辆违章扣分收受好处费的一审判决书。
王某,女,1985年5月2日出生,原系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警大队警务辅助人员,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西安市未央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原系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违法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车辆交通违法处罚等工作。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詹某某从事有偿为他人消除车辆违章扣分事宜,其个人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4334.53元。
除此之外,被告人王某又与“车托”王某某约定,由王某对王某某提供的违章车辆记分事项违规予以消除,王某某按照消分数量向王某支付好处费。
经查,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累计收取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总计人民币54681元。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