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碾死车库入口醉酒倒地者河南男子被公诉
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
凌晨,王琦驾车进入居住的小区,拐弯进入地下车库时,升降杆抬起,车辆刚往前驶了一米,突然颠簸了一下。王琦赶紧下车,发现车轮下躺着一个人,不断呻吟。王琦立即呼叫保安,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
被碾的是同住这个小区的一名醉酒男子。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前十余分钟,醉酒男子摇摇晃晃,不知怎的走向了车库,被升降杆绊倒后倒地不起。被碾压后醉酒男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7月,这起悲剧发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王琦被警方刑拘,后检方提起公诉,认为王琦驾车进入停车场时,没有判明路况,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王琦家属看来,这是一场意外,而非刑事案件,“肯定不构成犯罪。事发时是深夜,车库入口处光线不足,醉汉又躺在‘视觉盲区’。任凭谁也想不到底下会躺着个人吧?”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8月28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目前尚未宣判。
事件:
醉汉被绊倒躺卧车库入口遭碾死
“呀呦喂,啥东西?刹住了。”升降杆抬起后,车辆刚朝地下车库行驶了一米左右,一阵突然的颠簸令坐在副驾驶位的李少青心生疑惑。
“不知道。”李少青的儿子、坐在驾驶位上的王琦说。王琦下车查看,“还有个人!”母子俩一阵混乱,立即朝外呼叫保安,并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李少青着急地大喊,“这怎么会有个人呢!”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监控录像及行车记录仪录像,完整记录下了这起发生在三门峡市植物园小区地下车库入口的碾人事件。
相关录像资料显示,2019年7月20日凌晨0时40分许,植物园小区住户李世斌摇摇晃晃走在小区内。在地下车库的入口处,李世斌拐了个弯,朝车库走去,随后被横在身前的升降杆绊倒,李世斌身体向前一栽,倒在地上没有再起身。
根据案件资料,李世斌当晚曾饮酒。经法医鉴定,李世斌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396.8毫克。
约10分钟后,王琦驾驶一辆越野车,从小区门口进入,左拐驶向地下车库。车内的母子俩均毫无察觉,碾过躺在地上的李世斌的身体。
王琦下车时,李世斌还在不断发出“哎……哎”的呻吟声。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内容显示,李世斌被碾压受伤,经抢救无效后,因“钝性外力作用腹部致肝脏、脾脏损伤死亡”。
录像资料显示,王琦驾车入库时,车辆打开了近光灯,车库入口处有一盏灯朝外照射。
2020年9月22日晚,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现场看到,从小区大门进入直行约30米后,车库在道路左侧,车辆需拐弯进入,车库口有一道减速带,有一盏朝外照射的灯,与录像资料显示的画面一致,从升降杆处开始往内,则是一片漆黑。
公诉方:过失致人死亡
理由:动态通过车库入口,能看到升降杆下躺人
事发当日,王琦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8月3日被批准逮捕。
2020年1月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王琦提起公诉。检方认为,王琦驾车进入小区后、左拐进入地下停车场时,没有判明路况,驾车碾压了倒在地上的李世斌,导致李世斌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方称,王琦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查询到,《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获取的相关案件资料显示,事发后,警方曾进行侦查实验,分析王琦在事发时的条件下,能否看到升降杆下躺着的李世斌。
《侦查实验笔录》称,王琦在案发时空条件下,车辆完全转弯、车头提正以后,通过前挡风玻璃无法看到地上躺人,但在动态通过地下车库入口时,通过驾驶室左侧玻璃,是能看到地下车库入口升降杆下躺人的情况。
记者获悉,8月28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记者先后联系湖滨区人民法院、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试图就该案进行采访。法院及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均表示,不接受媒体采访。
家属方:这是一场意外
理由:那里是视觉盲区,看不到醉酒倒地者
至今,王琦已被羁押已一年零二个月,他的家属始终认为,这是一场意外事件,而不是刑事案件。
“有赔偿责任,但绝对不构成犯罪。我儿子是在完全不能预见李世斌躺在车库地上的情况之下,不慎碾压了他。”9月22日,王琦父亲王东兴对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说。
李少青也说,事发时,儿子正常驾驶汽车进入小区,既没有接打电话,也没有听音乐,更没有和坐在副驾驶上的她聊天,一直集中精力开车,在毫不知情、看不见、不能预见的情况下,车辆入库时突发颠簸。
“儿子下车后,就闻到强烈的酒味。”李少青说,李世斌醉酒倒地后,监控视频显示,小区过往的居民没有看到,在车库入口附近巡视的保安也没有看到,她坐在副驾驶位上也没有看到,“凭什么要求我儿子就一定能看到?根本就不可能看到地上有人。”
李少青认为,这就是一场单纯的意外事件,不理解警方、检察院为什么一定要办成刑事案件,“任何人也想不到半夜三更90度直角左拐、下坡后,车库栏杆下会躺着个酩酊大醉的人,那里就是视觉盲区。”
王东兴补充道,事发后,为了“证明”此事纯属意外,他们自行进行了模拟实验,在相似的时空条件下,他们将准备好的人体模样草袋放置在李世斌躺卧的地方,“有十几辆小区回家车辆,下地下车库时都从草袋上碾压过去了。”
王东兴认为,儿子在这起意外事件中开车不慎碾死了人,不应承担刑事后果,但家属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我们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方自己也有过错,也应该承担一部分。”
王东兴说,事发后至今,他们曾多次和李世斌家属间接商谈赔偿问题,但因对方不愿意厘清双方的责任,商谈始终无果。
9月23日,李世斌家属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我现在就相信法律,等着法院判。法院没有判决之前,我也不说什么。”
律师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驾驶员能否看到醉酒倒地者
在此前的庭审中,王琦驾车在车库入口不慎碾死醉酒男子的行为,究竟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此,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也采访了多位业内知名律师。
“我倾向于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新年说。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介绍,“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在认识因素上没有预见到事故可能会发生,而且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否定的态度,即不想使危害结果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付建表示。
付建认为,在本案中,行为人王琦在案发当日驾驶一辆越野车,从小区门口进入,左拐驶向地下车库。正常情况下,凌晨时分绝大多数人应该都在家中休息,而此案中,死者李世斌凌晨醉酒并躺在地下车库入口的情况实属特殊,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结合案发的时间是在凌晨,光线不足,地点是地下车库入口,一般情况下此地除了过往车辆是不会出现行人的,所以王琦几乎没有可能预见该种情况的发生。
付建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驾驶员王琦在正常驾驶过程中能否看到李世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王琦在正常驾驶时能看到李世斌而使事故发生,即为过失致人死亡,如果看不到,则为意外事件。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是主观方面的认定,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本案主要涉及是否成立疏忽大意过失的问题。”
殷清利表示,对于是否应当预见,司法实务上的判断主要是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本案中,在案发时的客观条件,先后出现深夜凌晨、复杂的车库入口、昏暗的灯光、驾驶车辆为越野汽车等诸多因素,同时事发地是车库,一般情形下存在禁止行人进入的惯例。另外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几乎所有的司机均无法准确判断在以上客观条件下有人躺在事发地面。”
“在此案中,死者本身醉酒超80毫克4倍之高,其本身又严重违反从车库步行出入的常识性规定,另外还不排除物业方面的审查、设置、管理上存在的过错。”殷清利认为,在这种综合过错体系下,本案被告人在民事过错上尚难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本案对其以刑事案件进行指控欠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