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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5名未满14周岁女学生 安徽一教师获刑10年

2021-03-23 06:59 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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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3月22日消息,当日上午,安徽省高院举行了省高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揭牌仪式,及安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

安徽省高院副院长张兵介绍,目前,全省各级法院针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均设立了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团队,并配备女法官占团队总数近一半。目前,合肥、蚌埠、铜陵3市实行集中管辖全覆盖,淮北、淮南、六安、黄山4市分别指定1个区法院管辖市域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未成年人审判经验。

记者从会议了解到,2018-2020年,全省法院共生效判决未成年被告人3230人,其中,犯罪年龄在14-16周岁270人、16-18周岁2960人,分别占8.36%、91.64%。在宣告刑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4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30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78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372人、拘役125人,宣告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340人,免予刑事处罚41人。可见,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89.1%,非监禁刑适用率达41.49%。

案例1:安徽一教师猥亵5名女学生,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2018年初至同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某学校六年级班主任,七年级、八年级生物老师,九年级物理老师的便利,多次在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及校园等场所,对班内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孙某某、孙某、崔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实施猥亵。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具有监管义务的人民教师,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当众或者单独对多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中部分系留守儿童或孤儿,情节恶劣,应予从严惩处,故依法对董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禁止董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与教师相关的职业,期限为三年。

本案是一起学校教师利用职业身份和教学之便性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村地区,被害人是留守儿童或者孤儿,被告人利用家长信任、疏于防范,且未成年被害人往往处于恐惧、羞涩等心理,不愿、不敢告知家长,最终酿成悲剧,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严格落实教师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预防性侵协同机制;加强对学生保护的正面宣传,引导学生遇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学校要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家访、召开家长会等方式,提醒家长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落实安全工作职责,督导学校担负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及审理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施行前,人民法院审理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猥亵手段、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适用原法条,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而且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列举的猥亵“情节恶劣”情形相符,与依法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契合。

案例2:安徽一“校园欺凌”团伙9人获刑

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施某等9人和祝某某等6人(另案处理)经常纠集一起,共同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并在某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形成以施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祝某某建立“16四中”QQ群,用于成员间相互邀集。施某通过该群组织召集或自行召集团伙其他成员,多次惹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采取强拿硬要、提供保护等手段,向在校学生收取保护费,用于个人消费或上交施某,从而在该校学生中树立权威,对校园安全、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定施某等9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刑事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有未成年人,前科无业未成年人施某等纠集部分辍学青年和在校学生,组成小帮派,多次持械聚众斗殴,在校园内多次随意殴打学生,长期强拿硬要数十名学生财物,严重影响校园安全。本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判前、判中及判后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有效震慑犯罪,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成长环境。人民法院与社区、学校联系,积极落实缓刑期间的帮教措施,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改过自新;同时,结合案件审判,向教育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学生法治教育、加大安保监控巡查力度、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等,据此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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