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新政 新设博士后流动站可申领资助

2017-01-02 20:58:42 青岛新闻网

    青岛新闻网1月2日讯 今天,青岛新闻网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首次将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基地内博士后以及外地来青就业博士后纳入政策范围。新政策规定,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及基地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站(基地)资助。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自2013年8月开始实施,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站内博士后、出站留青工作博士后提供资助。“留青计划”不仅将市属工作站纳入扶持范围,还将中央、省驻青工作站和流动站纳入其中,最大限度调动设站单位的积极性。“留青计划”实施以来,全市已累计发放博士后资助1.662亿元,全市博士后每年的招收人数呈现快速增长的新局面,由2013年的285人增加到2016年的610人。

    为吸引更多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集聚青岛,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从今年年初开始,进行了多方调研,结合近年来“留青计划”的实施情况,与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主要分为适用范围、具体资助(补贴)项目、有关要求等几部分。

    适用范围包括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及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站(基地)、出站(基地)博士后。出站博士后不仅包括在青做完博士后出站的人员,还包括在外地博士后站做完博士后来青工作的人员。

    具体资助(补贴)项目包括设站(基地)单位的资助项目和博士后的资助项目。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及基地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站(基地)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每年招收博士后并符合条件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2万元的科研资助。

    对2017年1月1日以后进站(基地)的承担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经专家评审后,给予5万元的应用研究项目资助。为在站博士后(不含在职人员)发放每人每年6万元的生活及住房补贴,总额不超过12万元。对于2017年1月1日后出站(出站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系统博士后主管部门最终审批时间为准)并于出站后6个月内在青岛办理就业手续且落户在青岛(不含入站前已在青且在职人员)的博士后,给予其20万元安家补贴。

    有关要求是对申报具体资助(补贴)项目一些特殊情况的具体说明。博士后在站期间中途退站的,自办理完退站手续当月起,不再享受青岛市博士后资助政策。博士后在站期间身份转为在职人员的,自博士后身份变动当月起,不再享受生活住房补贴及安家补贴等相关待遇。博士后在青做二站博士后,已在一站享受过青岛市博士后资助(补贴)的项目,二站不再重复享受,只能享受一次博士后资助(补贴)项目。

    与原有政策相比,新政策扩大了博士后资助范围。2017年以后新建立的省级基地可以申请建站资助,基地符合条件还可以申请科研资助。基地内的博士后和博士后站内的博士后享受同等的待遇,博士后可以申请应用研究项目资助、生活及住房补贴、安家补贴。安家补贴从之前的10万元统一提高至20万元,同时外地来青就业的博士后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领安家补贴。在新旧政策衔接方面,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试行)》(青人社发﹝2013﹞31号)和《〈关于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青人社发﹝2015﹞26号)同时废止,2016年12月31日以前建立的博士后站(基地)以及进站(基地)、出站(基地)博士后,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青岛市博士后资助的申领工作一般是每年组织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的申领通知可以查看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工作通知”一栏。博士后资助由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留青工作单位统一进行申领。申领资助(补贴)所需要的材料可以查看申领通知。(本网记者)

更多青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