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下午,泉州市政府再次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事项,依然是关于泉州港的碳九泄露事故:“调查发现,东港石化公司一开始就刻意隐瞒事实、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瞒报数量,性质十分恶劣。”
瞒报了多少呢?根据调查组调查,此次事故共泄露碳九69.1吨。而在11月8日的通报中,这个数字是6.97吨。几乎整整10倍!
这不仅是一次典型的公共卫生和安全事故,甚至可能演变成一场更典型的公信力危机。
时间线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可以回溯一下整个事件的时间线:
11月4日,事故发生后,泉港区环保局发布通告,共有6.97吨碳九物质从装卸码头和油船之间的连接软管处泄露。同日,再次发布通告,称“由于及时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当天下午就已经基本完成海面油污基本清理,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指标也达到安全状态”。但在此前后,不少当地居民和自媒体爆出“空气难闻,令人不舒服”;
11月8日,舆情发酵三四天后,泉州市政府才出面就泄漏事件及处置情况发布通报,派出由当地多个政府部门组成的调查组,且聘请第三方环境科学机构进行评估;进行海洋水质状况、大气状况、肖厝村海域水产品管控、水产养殖损失理赔、住院诊疗、群众工作等,发布专家调查报告;
11月18日,有记者发表文章,称11月11日在泉州调查报道事故期间遭受当地警方深夜“突击查房”;
11月20日;泉州市公安局通报,记者所言情况属实,“执法相关人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执法不当的行为”,三名公安责任人被处分(副局长、所长做检讨,民警停职);
11月25日也就是今天,通报称,涉事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管理无序、主体责任不落实,泄漏事故主要是企业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引发的。
调查组发现,涉事企业一开始就订立攻守同盟,事发当天就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要求对泄漏量进行严格保密、统一口径,以逃避刑事处罚,要求涉事人员严守泄漏量为6.97吨的底线;之后通过精心掩盖、移花接木等手段,少报62.1吨。
“尽管企业百般掩盖,也采取措施吸回了大部分油污,但泄漏事实客观存在,环境影响与社会影响已经形成。事故调查组和生态环境部华南科学研究所专家团队,根据事发当时气候条件、潮流潮速等情况进行推算和反演,此次裂解碳九泄漏对周边村庄大气环境的影响有限。”
瑕疵
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
可以理解的是,获得真相需要时间,尤其是这样重大的公共卫生安全事故,更需要专业、科学的调查过程。事实上,也正是泉州市政府多个部门、相关第三方专业环境科研机构组成的调查组、专家组的努力,才让企业瞒报的事实浮出水面。
事故发生,谁都不想看见。发生后怎么处理,如何及时公布消息,打消大众恐慌,并做好包括医疗救护、经济赔偿等善后事宜,考验对于突发状况的组织处理能力。
而当我们回顾此次事故的处理时间线会发现,至少有以下几处瑕疵:
1、事实未清,表述过满。
根据最新调查,11月4日凌晨1点,化学品才停止泄露;但就在当天,港区环保局已经通报说“基本完成海面油污基本清理,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指标也达到安全状态”。而根据最新通报,5日港区空气各项指标才恢复正常值。
大概是港区环保局非常信任涉事企业?或者是希望通过这样的通报打消公众的恐慌?总之,在不掌握全部事实的情况下,这份通报略显着急。正是通报和普通民众的切身体验之间的反差,形成了最初的舆情酝酿。
2、没事找事,欲盖弥彰。
在有记者调查报道的情况下,当地警方或者包括主管宣传部门在内的相关人员强行加戏,把舆情的方向完全带偏——说白了,如果事故的处理是妥善的、信息的发布是及时透明的,为什么要在各方都正紧锣密鼓地处理大众安全事件时,腾出手来颇有余裕地去找一个记者的麻烦?
也就是说,真正的瑕疵还是出在事件发生后不久。事实上,在近20天的调查后,官方的结果是什么?恰好是也许当时港区环保局很信任的企业在撒谎、在不择手段地掩盖真相。最该被追究责任的是企业、是相关责任人,而前面的几次瑕疵,公权力犯下的错误,客观上让大众对事故的关注失焦跑偏,也损害了整体的公信力。
处理
应该说,泉州市政府这份最新通报,还是让人看到了努力和诚意。首先是处理了一批人——
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东港石化公司包括法人代表黄某仁在内的6名企业人员,和“天桐1号”油轮包括值班水手长叶某彪在内的4名操作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批捕黄某仁等7名直接责任人员;
调查组认定泉港区党委、政府没有按应急预案分工组织实施,个别部门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责令临时主持泉港区委工作的区委副书记、区长颜朝晖做检查,待进一步查清责任后再作处理;泉港区委常委陈相成免职;区交通局局长朱辉阳、区安监局临时负责局务工作的主任科员刘建康停职检查;临时主持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工作的党组成员吴福荣诫勉。
辖区湄洲湾港口管理机构“行业安全监管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走过场”,“履职不积极、报告不及时、监管不到位”,港口管理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陈文雄被责令停职检查,肖厝港务管理站站长李庆社被责令停职检查,副站长连建兴免职处理。
我们注意到,在处理的人员中,大多后面附了这么一句:“待进一步查清责任后再作处理”。的确,这要看调查结果、以及事故造成的后果而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截至14日,事发海域及附着在修复渔排、礁石、岸滩的残留油污完成清理。16日,接触泄漏裂解碳九的群众69名全部出院。7日起,泉港城区各项空气指标保持“良”以上;责成涉事企业先行支付涉事特定海域网箱水产品保证金,并承担监督养殖所需的一切费用;泉州市下拨渔民生产恢复应急扶持资金500万元,用于扶持周边海域渔民生产。
代价
可以说,这是一次典型的,因为“自保”心理作祟酿成的危机。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或许这些人是为了“自保”去掩盖事实、攻守同盟、对外统一口径。但正是这种欲盖弥彰,恰恰让自己走到了违法境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据“后窗工作室”报道,根据1978年修订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小型泄漏是指泄漏量在7吨原油(50桶)以下,中型泄漏表示泄漏量在7-700吨(50-5000桶)之间,如果泄漏量达到700吨(5000桶)以上,则称之为大型泄漏事故。
7吨是小型泄漏的认定标准阀值。这或许给企业的“自保”性瞒报提供了某种注脚。
从当地涉及其中的各个层级官员、不同政府部门来说,也许也是本能地出于“自保”的心态,想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至少不让自己直接负责的领域再节外生枝。所以,在不同的授意下,环保局可以去发通报,当地可以捂消息,捂不住了发通报,之后看到记者不便阻拦便用盘外招去恶心一把……
公信力就是这样“雪崩”的。
前后通报的事实出入会让人质疑最早通报的出台过程,进而质疑此类通报的公信力。“查房”事件的曝光更会让人质疑当地官员的官僚化、警察的“家奴化”。这本都与危机事故处理关系不大,至少不是直接关系,但却先后主动竖起了靶子,成为舆论的众矢之的。
而到最后,这些曾经自己都觉得特别“机灵”、特别“快速见效”、特别“狠”的招,在整个舆论场的目光注视下,统统失效。事实上,恰好是最老老实实、科学专业的调查,复原了整个事故的过程、各方责任人的过失。
同样,这些曾经不惜以各种行政化、官僚化手段进行舆情维稳的人会发现,自己被这些企业和当事人“卖了”:本来事故可能完全是企业的责任,结果在“越描越黑”、“越捂越捂不住”的过程中,让外界产生了“当地政府是否在和涉事企业合谋”之感。
换言之,如果一开始就精准地去调查企业的责任,像最新通报一样,有一说一、实事求是,而不是以公权力捂消息、说大话、出昏招,客观上为事故背书、画蛇添足,何至于酿成如此重大的舆情危机?
“当老实人、做老实事”,不是迂腐的人生教条,是领导人给全党干部提出的为人处事原则。更普通的道理则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毕竟,在如今的传播条件下,一旦“人知”,就真的是“广为人知”。
这些简易的道理,希望在复盘事故处理经过时,可以变成镜鉴和教训。如果还是没有长进,还是按照此前事故处理的方式,很坦白地说,保住的或许是某些官员的政绩、面子和位子,付出的却是整体公信力被侵蚀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