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因为不履行湖南高院的民事调解书,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衡公司”)所有的S61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收费权被法院冻结拍卖。
1月22日,省高院公布的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该案就在其中。经过两次拍卖,S61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收费权成交价高达106.24亿元,创造了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史上单笔成交量之最。
2014年10月16日,湖南高院对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诉被告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邦公司”)、潭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由于泰邦公司、潭衡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渤海公司向湖南高院申请执行,湖南高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4日指定衡南法院执行。
衡南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泰邦公司、潭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泰邦公司、潭衡公司限期内一直未履行义务。其间,衡南法院穷尽一切措施,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衡南法院召集各方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统一思想后,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了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潭衡公司所有的S61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收费权。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潭衡公司所有的S61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收费权,并于2016年12月底启动评估程序。其间,被执行人潭衡公司不服向衡阳中院申请复议,衡阳中院裁定整体拍卖高速公路收费权并无不当,驳回潭衡公司的复议申请。
衡南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在“淘宝网”司法网络平台上发出拍卖公告,拍卖潭衡公司持有的潭衡西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因无人竞买,于2018年1月30日流拍。
2018年3月1日,衡南法院降价20%,以106.24亿元在淘宝网上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泰邦公司、潭衡公司不服衡阳中院裁定,向湖南高院申请执行监督。湖南高院于2018年6月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二公司的执行监督申请。
衡南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恢复对被执行人潭衡公司所有的S61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第二次司法拍卖程序,并于2018年7月12日10时至2018年7月13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收费权,起拍价为人民币106.24亿元(依法按评估价下浮20%)。2018年7月13日,买受人湖南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起拍价106.24亿元竞拍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