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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旅客到荷兰"大麻店"吸毒 中国使馆郑重提醒

2019-03-17 16:43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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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旅荷中国公民为满足好奇心,在所谓的“大麻店”(Coffeeshop)吸食“大麻蛋糕”、“迷幻蘑菇”等软性毒品,导致精神恍惚、行为失控,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为此,中国驻荷兰使馆郑重提醒您:

虽然荷兰对部分毒品采取“宽容政策”,但购买、持有、吸食或出售相关毒品仍受荷兰法律严格管控。根据有关法律,个人持有不超过5克软性毒品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持有5至30克软性毒品将被处以75欧元罚款,其中18岁以下违反规定者将被要求承担16至30个小时的义务劳动或(并)处以80至150欧元罚款;持有30克以上软性毒品将构成犯罪,最高可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或(并)缴纳16750欧元罚款。

同时,个人种植大麻等软性毒品在荷兰也属违法行为,但种植不超过5株且供自用者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种植超过5株者最高可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或(并)缴纳67000欧元罚款。此外,2013年1月1日起,荷兰全境的“大麻店”均被禁止向未获得荷兰居留的外国公民出售软性毒品,根据法律,顾客进入“大麻店”前均须接受居留证件检查。 

另需特别注意的是,将在荷兰购买的软性毒品带到其他国家也属于犯罪行为。根据荷兰法律,携带500克及以下软性毒品至其他国家者最高可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或(并)缴纳67000欧元罚款,携带500克以上软性毒品至其他国家者最高可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缴纳78000欧元罚款。 

大麻是较早发现的精神类活性物质之一。一次性大量使用或肝肾功能不全的人低剂量使用后,可能出现中毒反应,比如脉搏加快、血压降低、肌肉无力、心神不安等反应,甚至还可能产生幻听、幻视,以及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长期大剂量使用可引起脑损伤以及呼吸、免疫、神经和生殖系统疾病,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大麻具有成瘾性,使用大麻的频率越高、首次使用年龄越小,成瘾的可能性越大。成瘾后停用,会出现头痛、颤抖、出汗、胃痛、恶心、腹泻、厌食、烦躁易怒、失眠等症状,继而对大麻产生渴求感,难以控制吸食大麻。

根据国际公约以及对人类危害的程度,中国将大麻列为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制。例如,《刑法》第357条规定,大麻和大麻树脂与大麻浸膏和町以及四氢大麻酚都是毒品。《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属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和“较大”的,是刑事犯罪,可处拘役或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具体到大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持有数量“较大”指大麻油1千克到5千克、大麻脂2千克到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至150千克。《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国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于《刑法》。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定为在中国犯罪。

请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如果在登机回国前吸食了大麻,即使没有携带,但下飞机时被查出吸毒,等同于在国内吸毒,根据不同情况,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戒毒条例》。

二、如果携带、行李夹带大麻入境时被中国海关查获,无论数量多少,都是“走私”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四氢大麻酚(THC)在中国属于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即毒品,含有THC的各类制品均不得带入中国。

四、毒品一经吸食,会相应在尿液、血液、唾液和毛发等生物检材中留下痕迹,成为被认定吸毒违法的证据。毒品在尿液中的追溯期一般不超过3天,血液一般不超过24小时,但在毛发内追溯期可长达几个月甚至数年。所以,如果在荷兰旅游、商务、留学期间吸食大麻,有可能回国后被检测出来,从而受到相应处罚。

请各位旅荷中国公民,尤其是在荷留学生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如遇紧急情况,请及时报警,必要时与中国驻荷兰使馆联系。荷兰报警电话:112或0900-8844,0031-343578844(从荷兰境外拨打)。驻荷兰使馆领事保护协助电话:0031-70-3065083或0031-684557449。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电话:0086-10-12308或0086-10-5991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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