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果换位思考,这个老百姓是我自己,是我们的父母,是我们的家人,我们能不能理解他为什么要走进法院的大门?”
9月20日,央视播出了《法治中国说·大法官说》之《“民告官”的裁判规则》,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贺小荣出现在节目现场。
他说,“如果我们不这样换位思考,就可能导致程序空转,抠文字、抠词语,你这个表达不符合法律,驳回。这样是对老百姓负责吗?老百姓怎么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我就(决定)前往济南亲自审”
在现场,贺小荣还举起了例子。
“林建国,济南市相关部门收回了他的廉租房,那么他就申诉到最高法院。我就(决定)前往济南,亲自审这个案件,这个案件最后处理非常好。”
政府为一些社会上收入较低的人,配置了房租非常便宜的房子叫“廉租房”。按照部委规章规定,当一个公民享受了廉租房以后,无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居住的,政府有权收回。
“但是在一个地方,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个规定,规定六个月以上没有居住的就可以收回,它删除了‘无正当理由’这个条件。”
贺小荣说,有一个残疾人无法去居住这个廉租房,因为这个廉租房建在一个较高的山坡上,他要推着轮椅才能走到这个廉租房。
他连续六个月没有居住,政府要无偿收回这个房子,我们认为不符合我们法律的精神。
“为什么?因为部委规章里边明确地规定,(要考虑)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居住是不是有正当理由?而地方政府在收回这个房子的时候,没有考虑任何的正当理由。”
他说,所有的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时候,权力来源、权力范围都必须要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防止与老百姓“绕圈子”“玩概念”
贺小荣说,民告官案件中,要正确地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防止与老百姓“绕圈子”“玩概念”。
“大家想,一个公民到法院来打官司,他可能很难用法言法语来表达自己的诉讼请求,如果我们用法言法语来衡量,老百姓的这个诉讼请求可能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可能就要被驳回。”
他举例说,在行政赔偿诉讼当中,老百姓经常提起一个诉讼,要求政府赔偿。
但是按照我们的诉讼制度安排,老百姓要提起一个行政赔偿诉讼,首先要起诉,确认行政行为是违法的,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你没有提起一个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法院无法保护你的实体权利要求。
那怎么办?贺小荣说:
老百姓不太懂得一定要首先确认违法,但是老百姓提出了一个请求赔偿的诉讼,难道他没有暗含对这个行政行为的否定评价吗?所以这时候我们的法官简单地行使一个释明权,告诉老百姓,你可以首先在你诉状当中追加一句“确认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只要我们换位思考,我们非常容易了解当事人真实的诉讼请求。”
同时参加节目的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也有感触。
“我见过这样的案件,一个人为了一个拆迁补偿的裁决,起诉了12次,法院撤销了12次,行政机关居然做出了第13次裁决,跟原来的裁决除了日期变化之外,没有其他重大的区别。”
马怀德说,这可能跟法院在审理技术和裁判方式上没有有效的方式有关系,也跟这个被告行政机关规避法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有关系。
打了18年的民告官案件
记者注意到,节目中还提及了一场三轮车主状告市政府的案件,这场案件一打就是18年。
1999年7月,四川省简阳市政府发布公告,要求有偿使用满两年的客运人力三轮车重新缴费登记。
张道文等三轮车经营者认为,简阳市政府之前下发的有偿合法证照并未明确有效期限,因此公告的要求形成了重复收费,侵犯其合法经营权,遂向简阳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的公告。
1999年11月,简阳市法院作出判决,维持简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
张道文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资阳市中院,被驳回后又向四川省高院提出申诉。
案件几经审理,最终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资行再终字第1号判决;
二、确认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公告》和《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补充公告》违法。
“当时我正好是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庭长,我也对这个案件很关注。当时我亲自去四川简阳做了了解调查”,贺小荣说。
他提到,这个案件当中最大的亮点是,我们一方面确认你这个公告是违法的,但同时我们并不撤销。(记者 蔡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