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关于欠费单位的滞纳金问题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各地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按就低原则执行。
关于缓缴问题
完善缓缴政策,符合缓缴条件的,各市尽快审核,必须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于缓缴期满仍经营困难的,在补齐本金后,可适当延长缓缴期。
不符合缓缴条件,且短期内缴费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期间职工正常享受社保待遇。
关于养老保险补缴问题
有应缴未缴现象的才可以补缴,补缴人员不包括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不论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只要是应缴未缴的,都可按本通知规定补缴。
只有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存在的欠费才可以补缴,不能随意延长补缴年限。
不论现在是否还存续劳动关系,只要是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的,都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补缴基数和比例问题
计算补缴基数时,依据本人欠费时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核定。
对于无法确定的,以参保地历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的60%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