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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3号令来了!家有未成年子女 可留1名职工在家看护

2020-02-02 19:15 来源: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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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委、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中)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重心下移、严防死守,宁可十防九空、不怕兴师动众,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一、强化人员错峰疏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实施分类指导,引导错峰返程,阻断疫情传播,防止疫情蔓延。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物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在抓紧组织复工的同时,既要加强疫情防控,依法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工资待遇等合法权益,又要加强安全生产,确保稳定运行。

 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学前,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举行任何线下教学和集体活动;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未经批准均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省内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2月3日正常上班后,在保证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基本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弹性工作期间,可实行错峰上下班,提倡居家通过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办公。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公职人员组织、参加群体性聚会聚餐,一经发现,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二、强化医疗救治工作。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加快建设沈阳、大连、锦州区域集中救治中心。推进救治集中、要素集约、资源集聚,创新体制机制,打破管理界限,实施省级统筹,真正做到“四集中”。

 三、强化交通运输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保障正常交通秩序,做好急需复工企业员工、机关事业单位返岗人员等重点群体运输,对具有一定数量规模的重点人群,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要做好交通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卫生管理,省内所有机场、车站、码头都要实行严格的体温检测,外出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按规定做好防护,封闭交通工具要尽可能预留必要区域供途中留观使用。

 四、强化返辽人员管控。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辽人员,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去过湖北和疫情比较严重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五、强化机关企业防控。省内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要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家庭成员节假日期间出行情况进行统计摸底,对发热或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湖北和疫情比较严重地区来辽人员有过接触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参加一线救治工作的,做出妥善安排,可暂缓到岗。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要加强办公场所、生产车间等公共区域集中消毒,保持环境清洁;对进入区域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要求佩戴口罩,做好登记排查;上班期间不得集中就餐,应安排盒饭或简餐。

 六、强化防控物资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较长一段时间抗击疫情的物资储备,全力以赴组织生产,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切实提高自给能力;协调联动接受援助,开辟海外捐赠绿色通道,以最快速度检测、最短时间通关;全省统筹调度分配,区分轻重缓急,严格审批管理,强化过程监督,精准有效推进分级分类使用,切实提高分配精度和效率,全力以赴保急需、保重点,守底线、不断供,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

 七、强化巡回督导检查。充分发挥“三合一”巡回督导小分队作用,定期深入村屯社区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补缝隙、清盲区、堵死角,着力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推动防控举措全面落实、精准落实、有效落实。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

明天,10万只进口口罩

沈阳成本价开售!

2月2日,记者从沈阳海关所属辽中海关了解到,又有10万只进口口罩顺利抵达沈阳综合保税区桃仙园区,早已等候在卡口的沈阳海关所属辽中海关关员迅速对该批口罩进行核放,实现“秒放行”。

据了解,该批进口口罩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进境,预计最快将于明日在“沈阳自贸跨境电商平台”上以成本价销售(关注“沈阳自贸跨境电商平台”公众号)所有消费者每人限购5只。

2日17时,

辽宁5处高速服务区恢复开放,

目前开放45处

2月2日17时,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开放昌图、宝力、那四、抚顺、新民5处服务区。调整后,辽宁高速暂时封闭的服务区数量为28处,继续开放服务区数量为45处。

1月29日17时,根据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口岸交通组工作要求,辽宁暂时封闭了33处高速公路服务区,继续开放40处服务区。开放的服务区中的餐厅、商超、客房、小业态等经营业务暂时关闭,卫生间、加油站(含非油便利店)和汽车修理厂等设施保持开放。

此前继续开放的40个服务区名单

 京哈高速:毛家店(BOT)、开原、辽中、盘锦(BOT)、凌海、塔山、兴城、绥中服务区;

沈大高速:井泉、甘泉、西海、复州河、三十里堡、九里(BOT)服务区;

沈阳绕城高速:古城子、榆林、沈阳(BOT)服务区;

沈康高速:法库服务区;

辽中环线:柳河、英守、兰旗堡服务区;

长深高速:康平、阜新、朝阳、三十家子服务区;

丹锡高速:建平、松岭门、辽河、析木服务区;

庄盖高速:万福服务区;

鹤大高速:庄河、五龙山、牛毛坞服务区;

阜锦高速:义县服务区;

沈吉高速:北三家服务区;

抚通高速:旺清门服务区;

永桓高速:华来服务区;

新鲁高速:冯家服务区;

丹阜高速:通远堡服务区;

辽开高速:西丰服务区。

举报隐瞒病情,哄抬物价等等,

可获得1千到20万元不等奖励。

全省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

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奖励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力维护当前全省社会大局稳定,从即日起,公安机关将对群众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奖励,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励范围凡举报下列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之一,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二)以故意逃避、隐瞒事实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四)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的;

(五)以防控疫情的名义实施诈骗的;

(六)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八)盗窃、诈骗、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和设备的。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群众可以通过拨打“110”电话方式进行举报。

二、奖励条件举报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辽宁省公安机关管辖;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犯罪情况;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三、奖励标准

(一)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被处罚1人可以奖励1000元;

(二)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采取强制措施1人可以奖励2000元;

(三)被举报案件存在涉案货值的,可以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3%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起案件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对同一举报人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次;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匿名举报的,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及时予以奖励。

四、奖励实施公安机关受理群众举报的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后,将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和办案进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内容属于行政案件的,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实施奖励;

(二)举报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的,对不涉及涉案货值金额的,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实施奖励。对涉及涉案货值金额的,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实施奖励。

(三)实施奖励时,奖金在1万元以下的,公安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在1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兑现。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同时,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举报人认为公安机关在实施奖励时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可以向省公安厅投诉或者通过公安部12389网络平台进行举报投诉,省公安厅将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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