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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彦军等29人涉黑案二审公开宣判

2020-07-08 17:09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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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7月7日,由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彦军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

济宁市检察院宋晓磊检察长带头出庭

部分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参加庭审

经审理查明:邹城市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公司”)于2003年注册登记,隶属于邹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历经数次股东变更,2006年3月安庆公司转变为民营企业,杨彦军担任安庆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更好的利用烟花爆竹特许经营权进一步攫取经济利益,杨彦军通过招募队员、购买装备,重整、扩充“稽查大队”,壮大公司力量,先后吸纳了张亮、来存胜、潘光明等人成为稽查队员。

自2008年1月,在邹城市辖区内有组织的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实施暴力稽查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杨彦军为组织者、领导者,潘光明、来存胜、张亮、骆永强为骨干成员,宋振伟、韩洪震、刘勇、王延庆、黄长诚、高亚东、李海东、陈庆宝为积极参加者,薛峰、郑宪坤、步贺、洪进、王辉、盛超为一般参加者,组织结构稳定、人数较多且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和职责分明,具有一定经济势力,形成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35起,非法搜查犯罪5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4起,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犯罪2起,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1起,违法行为48起,致一人轻伤二级,七人轻微伤,造成多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强拿硬要及故意毁损财物价值约100万元,横行乡里、欺压残害百姓,在邹城市烟花爆竹销售、消费市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审庭审现场

2019年12月27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彦军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分别判处潘光明、来存胜、张亮等人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涉案的财产、违法所得、作案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一审宣判后,杨彦军等18人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现场

二审期间,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部分原审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督促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核实,均未查实。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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