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侵犯“乐高”著作权的刑事案进行一审宣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鹏等九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九千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国际知名玩具企业乐高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5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鹏,雇佣杜某豪、闫某军、余某彬、王某河、张某、王某圳、吕某丰、李某(分别为设计人员、生产经理、仓库主管和销售人员)等人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乐高公司销售的拼装玩具后通过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某玩具厂生产、复制上述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被告人杜某豪、闫某军、余某彬、王某河、张某、王某圳、吕某丰、李某均按月从李某鹏处领取固定报酬。
经查,李某鹏等人在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已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634种型号424万余盒,金额人民币3亿余元。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鹏租赁的厂房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模具、零配件、各类包装盒、各类说明书、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等物品。扣押的待销售侵权产品344种型号60万余盒,金额3千万余元。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公司的这批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时间跨度大、侵权款式多样,犯罪数额达到3亿3千万余元,案件涉及的绝大部分仿冒玩具已经流入市场
为予以精准打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将提前介入的节点前移,在公安抓捕前就案件存在的管辖问题、行为定性、证据合法性与公安会商协调,提出具体取证方向,并派出检察官随警作战,共同去广东汕头澄海区进行现场指导,引导侦查阶段的搜查、扣押、取证等工作,现场提出取证指导意见,保证案件侦查优质高效。
案件移送起诉后,承办人对上千份证据,123卷侦查卷宗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全面审查,并对庞杂的证据进行梳理、复核和把关,最终形成了180余页的审查报告。
经过审理后,受理该案的上海三中院认为,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使下,各被告人分工配合、紧密合作,拆解研究、建模复制、注册设立玩具厂、租赁厂房仓库作为制假囤假的窝点、申请注册商标、策划监督生产、组织包装、销售等,覆盖了设计、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形成了有组织、系统化的犯罪链条和团伙。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同时,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8名被告人系从犯,从轻处罚。(记者 王茜 上海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