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9年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2019年各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现公告如下(各考核等级内,按照行政区划排序):
A级: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
B级: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C级:吉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