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峻,国家和各地的政府、人社厅(局)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延长假期、推迟复工等文件。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帮助用人单位在特殊时期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管理工作,小编收集整理了疫情防控期国家和地方的劳动用工政策,供企业管理人员及劳动者参考使用。
▲中央明确允许来自疫情高发区和非紧迫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
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强调,当前疫情防控要系统周密、抓准关键。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和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省市可依法经国务院批准,采取适当推迟开工开业开课等必要措施。要切实做好节后人员返程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错峰疏导,指导有关单位允许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对高风险人群延长居家留观时间或实行居家网上办公。
▲国务院办公厅1月26日印发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要调整优化一季度就业服务活动,有针对地向劳动者发布节后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要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积极稳妥做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加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努力维护就业大局稳定。
此后,全国各省(区、市)也陆续出台相应的文件,据统计,截至目前,已经出台的地方规则包括:
▲2月3日上班的有:
吉林:不早于2月 2日 24时前复工
四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要求有序组织复工▲2月10日上班的最多,具体如下:
北京:不早于 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河北:不早于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山西:不早于 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内蒙古:不早于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黑龙江:不早于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上海:不早于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江苏:不早于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浙江:不早于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安徽:不早于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福建:不早于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江西:不早于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山东:不早于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河南:推迟到2月9日,以政府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湖南:不早于 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广东:不早于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广西:不早于 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海南:不早于 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重庆:
不早于2月 9日 24时前复工云南:不早于2月 9日 24时前复工
陕西: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疫情最严重的湖北开工最晚:
湖北:不早于2月13日 24时前复工
▲天津暂不复工,特殊除外;复工具体时间将提前通知,给企业留出准备时间。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最新文件:市人社局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发布的有关文件 ▲河北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防疫期被隔离工资发不发?谁可享稳岗补贴?河北有哪些行动?权威答案来啦!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社部 财政部 国家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聚焦】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江苏: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我们这样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卫健委联合出台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措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通知的政策解读三部门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通知的政策解读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妥善解决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妥善解决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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