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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排序计分规则 本计分规则适用于市区(市辖七区和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轮候排序工作。 一、按家庭住房面积状况计分(最高40分) (一)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40 (二)限价商品住房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40 注释:该条款中的“13”为本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限,“20”为本规划期内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限。 二、按家庭收入状况计分(最高15分)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含)920元的计15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920元计10分。 (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含)1864元的计15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864元计10分。 注释:该条款中的“920元”为2010年度市内七区最低工资标准,“1864元”为2009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的月均可支配收入。 三、按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状况计分(最高30分) 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60(含)以上为最大分值,计为30分。 计分公式为:(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60)×30 单身申请人年龄做为平均年龄带入上述公式计算,计算年龄的截止日为销售公告中公布的轮候排序计分日。 四、按申请家庭人口状况计分(最高15分) 按申请家庭人口数量计分,家庭人口为一人的计5分,家庭人口为两人的计10分,家庭人口为三人(含)以上的计15分。 五、依取得登记资格时间加分(最高10分) 申请家庭依据本积分规则取得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后,每满一年未配售住房的,再次申请时加2分,加分总值不超过10分。 六、本计分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备注:1、本计分规则数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数; 2、对总分值相同的申请家庭,轮候顺序依据资格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