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注水猪 获刑十五年
杨某自2011年5月至11月间,从即墨市周边乡镇收购生猪,收购后拉至位于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杨家演泉村其租住的厂房内给生猪注水,后由即墨市恒生源生猪屠宰场代宰后销售。同年11月以后,杨某将收购的生猪在其厂房内注水后自行屠宰销售。上述期间,杨某共组织生产注水白
杨忠某在杨某租赁的同一厂房大院内为他人看门,2011年7、8月份开始经常帮助杨某给生猪注水。邢某某于2011年5月开始受雇于杨某为其屠宰生猪,期间曾协助给生猪注水。张守某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后受雇于杨某,为其打零工,并协助给生猪注水。杨某之子即被告人杨新某于案发前一个月,帮助杨某分割、运输装卸白条肉,协助给生猪注水。
2011年12月27日,即墨市公安局、食安办、商务局在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杨某租赁的厂房内,当场查扣白条肉48半、整头猪5头、下货29套。以上共计2 610公斤,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经对上述查获的生猪取样,并送青岛市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含水量检测,水分含量均不合格。
2012年9月29日,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80万元;被告人杨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杨新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卤制毒鸡爪毒猪蹄 夫妻俩双双入狱
王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自2011年6月份至11月7日,王某某、李某某夫妇在自己家中加工卤制鸡爪、猪蹄,为使加工的卤制鸡爪、猪蹄美观丰满,二被告人用工业火碱将煮熟的鸡爪、猪蹄泡大,再用工业双氧水漂白,后将加工好的鸡爪、猪蹄运至平度市贸易城销售,每天加工、销售鸡爪、猪蹄共计约100公斤。同年11月7日,平度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家中查获鸡爪107公斤、碎鸡爪30公斤、冻猪蹄30公斤、生猪蹄30公斤、生猪皮19公斤、袋装生鸡爪260公斤、蓝色塑料桶一个(内有白色晶体颗粒22.99公斤)、工业用氢氧化钠包装袋一个、内装不明液体的黑色塑料桶一个。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家中查获的蓝色塑料桶内的白色晶体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钠(NaOH)和少量CL、C元素;黑色塑料桶内液体检出双氧水成分。
平度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低价收购病死鸡 “美容”成白条鸡倒卖牟利
周某某、张某某夫妇在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证等手续的情况下,自2003年至2011年间,雇佣他人以低价收购病、死、残鸡,在其位于山东省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何家演泉村家中脱毛、分割,并加入亚硝酸钠和日落黄进行煮熟、烘烤,加工好之后到即墨市农产品市场销售,累计销售50余万斤,获利20余万元。经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送检的浸泡水、生鸡检测,浸泡水中甲醛含量<4mg/kg,亚硝酸钠含量<1mg/kg;生鸡1#中甲醛含量<4mg/kg,亚硝酸钠含量为1.2 mg/kg;生鸡2#中甲醛含量<4mg/kg,亚硝酸钠含量为84 mg/kg。
2012年5月7日,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